自動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規定
宣導 2012-05-14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1225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說明,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所得稅及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國稅局均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使用。惟扣繳單位自動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請直接使用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並於繳款書「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印章,以明責任,並據以免徵滯納金。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稅法規據實定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如有短漏報或逾期辦理情事者,請儘速依前述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