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申報,立院三讀修法,順延至2月6日
扣繳申報 2011-12-15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4389
立法院於今(1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至2月15日止。該案經 總統公布施行後,可適度減輕憑單申報人之作業負擔。
財政部表示,由於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通常在1月,為使憑單申報人有更充裕時間辦理憑單申報作業,避免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憑單所得資料之正確性,並適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故適度放寬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間。
明(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3日以上,該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月5日,且由於該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月6日,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