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他人登記辦公室,未訂租約將依一般標準核定租金
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備,俾作為前揭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依據。
該局指出,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