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店家均應開立統一發票?抑或有其他課稅規定?
營業稅 2010-11-01 · 北誠 · 稅務宣導 · 點閱數:3402
是否所有店家均應開立統一發票?抑或有其他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及是否所有店家均應開立統一發票?抑或有其他課稅規定?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另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下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一、理髮業。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營業人如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或其每月銷售額雖已達20萬元,惟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者,如豆漿店、冰果店、自助餐……等於辦理營業登記時,得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將採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該等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前揭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採查定方式報繳營業稅外,均應主動開立發票予消費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於開立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者,係屬逃漏稅之行為,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規定予以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