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公司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以時價課稅
綜合所得稅 2010-08-25 · 北誠 · 稅務新聞 · 點閱數:5026
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公司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以時價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課稅,營利事業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屬員工工作上取得之報酬,如係取得現金,應依分紅金額列報薪資所得課稅,如係配發股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按股票面額課徵所得稅,惟該股票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納入課徵基本稅額。98年12月31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實施期滿後,員工取得紅利屬股票部分,回歸所得稅法規定按時價課徵所得稅,但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