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誠會計師事務所電子報第 3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bestcheng.com.tw ◎ 發報時間:2019-11-14
《稅務新聞》公司透過訂房網,付款方式與扣繳稅否大不同
愈来愈多的公司國內外出差,關於住房部分,基於成本考量選擇透過訂房平台例如Agoda、Hotels.com、Booking.com等預訂國內外飯店或旅館住宿,但向公司透過國際網路訂房平台預訂旅館住宿除不能索取統一發票外,由於付款方式不同,很有可能還要自已補貼20%稅金,並不一定會比較省。
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或營業人,因消費地在我國,我國有課稅權;所得稅則以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根據規定「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若國內營業人透過訂房平台且直接於平台付款者,國內營業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B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反之,若是訂房後,選擇於入住時再支付國外的旅宿業者房費,再由國外旅宿業者支付手續費給訂房平台,照規定應是要由國外旅宿業者扣繳,但他們並非我國稅法規範的對象,所以,以現在做法則是由訂房網站自行統計資料後向我國稅局報繳所得稅,營業人於支付房費並無需扣繳。[以上為北誠的見解,雖有向國稅局人求證,但並無明確函釋,引用者請再自行斟酌]
同樣是透過訂房網站訂房,由於付款方式不同,透常要由公司額外支付扣繳稅金可能也會大不相同。故公司訂房完成付款前,選擇網上支付或現場再付,是否又多了一個理由可值得深思~
相關規定:請詳 本所線上書籍「境外電商-所得稅」
《稅務新聞》支付學校產學合作、技轉108年1月起應取具發票
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財政部108年令)重新制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的規範: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1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2019-03-03 23:4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產學合作收入是否要「稅」?
財政部頒布解釋函令,明定四大類產學合作方式所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其中,技術轉移給產業,自今年1月1日起必須課徵5%營業稅,提醒各大專院校注意。
為了使學用接軌,產學合作愈來愈常見,教育部建議財政部,應就學校推動產學合作,將研發成果技術轉移給產業所取得收入,訂定課徵營業稅日出條款。
財政部今年1月初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所辦理各項產學合作事項所取得收入,必須依規定徵免營業稅。其中,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取得收入,自今年1月1日起,須依法課徵5%營業稅。
除了技術轉移取得收入,財政部函釋也明定其餘各項產學合作模式所取得收入是否應納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所取得收入,都必須課徵營業稅。不過,如果學校向政府機關收取的研究報酬,屬於代收轉付給研究人員,就無需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此外,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等所取得收入,也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屬學校等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的文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解釋,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即使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是稅法上所認定的「營業人」。
因此,學校在產學合作下,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非符合營業稅法中所規定的免稅貨物、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外,其餘情形都應該依法課徵營業稅。
延伸閱讀:
《稅務新聞》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免徵5%營所稅
配合產創條例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免徵5%營所稅優惠,財政部今天預告相關子法規,訂出適用要件,如企業須使用3年內未分配盈餘,且實質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可享優惠。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年6月三讀通過,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時,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大小企業皆可適用。
財政部今天配合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公開適用要件,預告期訂為2個月,若各界無太大異議,預計最快今年12月就可上路。
根據草案內容,3大適用要件包括,
第1,為2018年度後的未分配盈餘,
第2,是以3年內的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
第3,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申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上述3個要件才能適用優惠。
《機關團體》文教基金會受贈股票或實物之會計及稅務處理方式
壹、會計處理:
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教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故基金會接受股票或實物捐贈尚無不可,其會計處理可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列文章之方式處理。
「股東或非股東捐贈資產,企業應如何做會計處理?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日前公布解釋,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非股東捐贈之資產,若與其他交易相關,則依該交易所適用的公報處理,若與其他交易無關,則認列為遞延收益或作為相關資產帳面金額的減項。惟須注意的是,企業在入帳時,仍須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者為優先遵循。因此,應視股東所捐贈的資產是否依其出資比例,若是則認列為資本公積;若否,則與非股東捐贈相同,認列為其他收入(若考慮捐贈資產為長期資產,則應認列為遞延收益,以下同)。 由於會計商業法、會計商業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優先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商業處理準則第28條即規定,因股本交易所產生的權益,為資本公積。經濟部於91年的解釋函更提及,「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為股本交易有關的受領贈與。因此,股東捐贈資產,若是依其股權比例所贈,就屬於資本公積。 至於股東捐贈資產, 若未按其股權比例, 依經濟部於94年所發布的解釋函提及,「股東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之規定可見,股東未按股權比例的資產捐贈,則列為其他收入。」
貳、稅務處理:
一、 受贈股票
甲、 轉入基金財產總額並辦妥變更法人登記,免視為基金會之收入
「財團法人受贈未上市公司股票其所得稅之徵免釋疑
二、財團法人接受捐贈未上市之公司股票,如已轉入財產總額並辦妥變更法人登記者,核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所規範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方式尚無相關,並無涉及不符合該條款規定問題。
三、財團法人受贈之未上市股票轉為財產總額後,嗣後獲配之股票股利,仍應依本部69年10月8日台財稅第38431號函後段規定,併依前開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財團法人如因併計該股票股利,致年度支出未達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80%(編者註:現為其他各項收入60%)者,其當年度結餘經費仍應依同條款但書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本部辦理。(編者註:現為但書第2目規定結餘款50萬元以上,需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財政部88/11/18台財稅第881959021號函)」
乙、 未轉入基金財產總額並辦妥變更法人登記,視為基金會之收入。但當支出需大於收入之60%如可免稅,若股票未出售,則為達免稅標準其支出的錢從何而來?
丙、 本所建議:基金會若接受上市櫃股票捐贈而於5月報稅前仍未辦妥變更登記,應先向主管單位提出保留計劃以免被課稅。
二、 受贈實物
甲、 轉贈他人:造冊,免列入收入
乙、 基本生活物品或緊急救難物品:免造冊、免列入收入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依據實際受贈及轉贈事實,於登記簿載明捐贈人、捐贈日期、受贈品名、數量及受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轉贈之受贈人、轉贈日期、轉贈品名、數量及轉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免列入首揭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二、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物品(含食品)予受救(捐)助者,受贈人如為個人,機關團體應取得並保存載明受贈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及受贈個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之收據、清冊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受贈人如為其他機關團體,應由該受贈之機關團體開立載明其名稱、扣繳編號、地址、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並簽章之收據,以憑核認首揭機關團體轉贈物品(含食品)情形。
三、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則尚無所得發生,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9/11/11台財稅字第09900359720號令)」
三、 財產總額若有增加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收受捐款致財產總額增加應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主旨:財團法人於核准登記成立後,接受捐款致登記之財產總額增加者,除應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外,免予併辦章程變更登記。
說明:根據司法院秘書長74年2月26日秘台廳(一)字第01119號函辦理。(財政部74年4月20日台財稅第14747號函)
主旨:財團法人於核准登記成立後,接受捐款致登記之財產總額增加者,除應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外,無須先辦或併辦章程變更登記。
說明:二、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其捐助章程除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第65條所規定情事,得依法定程序為與捐助章程內容不同之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外,不得變更;又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之問題,於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時,無須先辦或併辦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塞席爾Seychelles 經濟實質要求之規定
塞席爾Seychelles 公司關於境內所得課稅及申請TIN作業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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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Seychelles 無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法要求;補充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聲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9/07/18
塞席爾公司無經濟實質之要求-參考………以下為4月19日PO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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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維詮管理管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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