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誠會計師事務所電子報第 2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bestcheng.com.tw ◎ 發報時間:2014-07-03
《稅務宣導》定額加班費,沒有免稅額度,應併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分局說明: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6,000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稅務宣導》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扺,按修正前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前提出。二、乙營業人102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後規定期間為10年,最遲應於112年7月15日前提出。三、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者,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前提出。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張梅真,電話04-23051111分機8523)
《稅務新聞》轉貼自由時報: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災難
〔自由時報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 行政院宣布不動產交易所得擬改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全國商總理事長、鄉林集團董事長賴正鎰痛批是「災難」,且政府自毀之前實價登錄資料不會用來實價課稅的說法,「不誠信」。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則認為,房地合一課稅從資本利得稅出發,有賺錢就多繳稅,總比現在奢侈稅的懲罰性稅制好一些;若以健全房市的觀點來看,房地合一課稅比較有益。
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則表示,政府要想好配套再推出,不要想到哪裡就做到哪裡;若處理不慎,可能導致流動性嚴重下降,不僅損及地方稅收,包括仲介、搬遷裝潢等產業都將受挫,甚至拖累建築及金融業。
于俊明舉例,一五○○萬元的房子,扣除成本一千萬元,賺了五○○萬元,若依現行稅制,可能只要繳納五十萬元土增稅,加上三十萬元房屋交易所得稅,合計約八十萬元。
賣房賺500萬 繳稅恐多100萬
若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以稅額扣抵計算,交易所得五○○萬元,適用綜所稅稅率四十%,要繳二○○萬元的稅,扣除土增稅五十萬元,還要繳一五○萬元綜所稅;若以費用扣抵計算,扣除土增稅五十萬元,交易得四五○萬元,以四十%稅率計算,也要繳一八○萬元。
《稅務宣導》未依規定保存憑證,按進銷項憑證總額處5%的罰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憑證保存,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結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受理檢舉甲公司於96年1月至97年12月間,涉嫌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通知該公司提示案關期間之帳簿憑證供查核,惟該公司未能提供,該局遂依法審理核定甲公司未依規定保存96年1月至97年12月之進、銷項憑證金額合計18,000,000元,並按該公司未依規定保存憑證金額18,000,000元處5%罰鍰900,000元,該罰鍰裁處書於101年7月25日送達甲公司。甲公司不服,主張該罰鍰裁處書於101年7月25日始送達,其核課期間應自該處分書送達後即101年7月25日起追溯5年,亦即僅自96年7月26日至97年12月31日間未提示之進、銷憑證方在行為罰處罰範圍內,96年7月25日以前未提示之進、銷憑證已超過5年之法定保存期間應不得處罰為由,申請復查,惟遭決定駁回,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由於稅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使得一般民眾雖然知道憑證要保存5年,卻並不清楚5年的起算時點,偶有營利事業因停業、搬遷或倉儲不足等原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導致受罰之情形發生。
該局指出,進、銷項憑證係營利事業處理帳務及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之依據,而保存憑證之目的即在於確保「稅捐報繳完畢後,因新事證發現而重啓查核」之機制,由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憑證5年保存年限之起算點,並非限於憑證之取得日或給與日,而應延伸至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日後。舉本件為例,甲公司係於97年5月31日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其96年1月至7月間進、銷憑證之保存期限,均應自97年6月1日開始計算5年,至102年5月31為止,是該局核定甲公司96年1月至97年12月間,未依規定保存憑證之罰鍰裁處書已於101年7月25日送達甲公司,並未逾越罰鍰裁罰時效,原處分並無違法。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進、銷憑證之保存規定,避免違反法令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稅務新聞》「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公布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4)日經 總統公布(如附件),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宣導,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稅務宣導》營利事業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國外企業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如有投資F股之股票,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股利1百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54
《稅務宣導》營業人捐贈貨物予他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乙慈善機構,未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一時不察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關於本報】
◎ 主編:Best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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