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誠會計師事務所電子報第 1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bestcheng.com.tw ◎ 發報時間:2013-12-20
《稅務新聞》案例分享:以境外公司OBU提供軟體供人下載,被補稅加罰!
財政部嚴查包含虛擬商品等網路交易逃漏稅,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昨(16)日表示,查獲個人藉設立境外公司,從網路銷售軟體到國外的逃漏稅案例,國稅局從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與IP位址等方面查核,認定為國內來源所得,依法補稅1,400多萬元。她也指出,網路交易查稅難度相當高,必須多單位聯合追查才能達到成效。
財政部宣布從7月起加強查緝網路交易逃漏稅,除嚴查大陸淘寶網進口商品,也將各類虛擬商品如軟體、電子書、App列入追查範圍。 但虛擬商品稽查難度相當高,北區國稅局昨日公布一起網路銷售軟體逃漏稅查獲案例。 李慶華指出,轄內某甲君在2003到2009年間,在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路銷售自己撰寫的軟體,提供國外消費者訂購下載,獲利共達 5,000多萬元,並匯入甲君以境外公司在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的外匯存款帳戶。
李慶華表示,根據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通報資料,研判甲君對經境外公司開設的OBU帳戶有實質掌握能力,另發現使用的網路IP位址也屬於中華電信所有,並由甲君本人申設管理。 李慶華指出,根據金流與IP位址等證據,判斷甲君確實在國內有營業行為,雖然銷售到國外可免除營業稅,但依法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卻沒辦理營業登記,應補課營所稅。 由於甲君無法出示帳簿憑證提供稽查,因此依照銷售額,以網路業者同業利潤標準20%計算,核定補徵稅額1,400多萬元,並加徵怠報金50餘萬元。 李慶華坦言,類似這種個人透過網路的營業行為,特別是銷售到國外,稽查難度相當高,必須透過檢舉通報,或跨單位合作從網路資訊、金流面查核。
目前甲君正提起行政救濟,但從國稅局持有稅務資料來看,國稅局勝訴機率很大。
Q;國稅局可以查得的國內銀行境外分行(即國內銀行OBU)帳戶的資料嗎?
A:依據94年06月03日行政院金管會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說明二。內文如下:「…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公司登記》從事「管理顧問業」、「產業育成業」、「藝文服務業」、「休閒活動場管業」等4行業若有從事補習行為,應立即停辦或補辦補習班登記。
一、「I103060管理顧問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及「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之營業項目,如有從事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或對外販售物品並附含各類教學課程,且其各課程合計修業期程達30日以上者(含可銜接採認視為連續課程者,並依定型化契約所載明內容為認定標準),即屬短期補習班。
二、前項4行業已從事屬短期補習班行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習班立案登記,並自即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應完成補習班登記立案,如未完成立案登記,仍以上揭方式招生授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結合教育、建管、消防及經濟等各主管機關以聯合稽查方式處理。
三、若有疑問請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2642~2647或2636、2786、2784。
《公司登記》轉貼台北市商業處便民措施:解散登記可同時辦理恢復自用住宅
鑑於公司(商號)負責人,常以自有建物登記為公司(商業)所在地,其自有建物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率即由自用住宅稅率變更為一般住宅稅率,因而其房屋稅及地價稅稅金大為提高,為主動提供市民更多元的服務,自102年11月11日起臺北市商業處將提供公司(商號)於辦理解散(歇業)登記時,倘公司(商號)登記地為負責人自有建物且該建物已為住家使用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已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公司(商號)可於臺北市商業處登記服務櫃檯送件申請解散(歇業)登記時,同時於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勾選或併送歇業商號所有權人變更房屋土地使用情形申請書,商業處將於核准公司(商號)解散(歇業)登記時,同函檢附前揭表單副知公司(商號)轄區稅捐稽徵處,以利申請人之房屋稅、地價稅稅率得改為自用住宅稅率。
臺北市商業處呼籲,為維護您權益,於送件申請公司(商號)解散(歇業)登記時,記得於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或歇業商號所有權人變更房屋土地使用情形申請書填寫地價稅及房屋稅稅率變更資料,以節省您的荷包,相關訊息歡迎電洽臺北市商業處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
《稅務新聞》台商〝喬外資〞掃豪宅抬房價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2-12-05
透過第三地公司返台買房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頂新集團魏家買多戶帝寶僅付一%自備款,引發立委痛批台商回台炒房;但除頂新魏家外,有更多頂級豪宅買家是「喬外資」(台商喬裝成外資),也就是台商透過第三地公司的名義回台收購豪宅,目的無非是讓資金來源查證困難、可長期節稅,甚至可避免實價政策上路所帶來的個資易曝光困擾,卻也導致房價居高不下。 曾被評選為亞洲十大豪宅之一的「文華苑」最近有一戶成交揭露,買家是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的僑外資,全名「英屬維京群島商美光環球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孫瑞鴻為道地台商,是出生於台南到中國發展的欣賀服飾,曾獲全球最大精品集團LVMH旗下私募基金投資。
文華苑、帝寶…都見蹤影
另根據地籍資料,今年十月,在中國發展丹尼斯集團,橫跨百貨、賣場、超商等通路的知名台商「河南王」王任生,就砸下十餘億元買進三戶「帝寶」;但都是透過「英屬維京群島商馥寓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買下,馥寓登記的負責人為王任生旗下企業東裕電器董事,登記地址與東裕電器同。 其他包括「勤美璞真」、「元大栢悅」、「信義之星」、「吾疆」等知名豪宅,也都出現「英屬維京群島」的「喬外資」買家蹤影,且都是近幾年才出現的買家,顯見海外台商透過第三地返台收購豪宅愈來愈多。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分析,在稅務規劃與資金流考量下,的確有不少台商會選擇透過海外第三地公司回台買房,特別是二○○九年金融海嘯後,這種購屋模式愈顯頻繁;且以目前政策有條件限制中資買房,台商轉道第三地也是一個規避法令、投資台灣不動產的途徑。
節稅、隱藏個資…台商愛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則認為,利用第三地公司購買台灣豪宅,主要恐是因應去年八月上路的實價登錄,降低個資被曝光的風險。 房仲業者透露,不管台商是用第三地企業或個人名義買房,起初的契稅、印花稅等稅費,或是持有後的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負,計算基礎都一樣;差別在於賣房後的資本利得,用企業名義是按營所稅最高課徵十七%,但個人名義持有則列為「房屋交易所得」課稅,最高會課到四十%。兩相比較,當然是轉道第三地有利,既可節稅、又能隱藏個資。
《稅務宣導》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收取價款多達3千餘萬元,可是,其繼承人卻申報王先生遺留存款僅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價款資金去向,發現王先生在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壽險,王先生雖然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卻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給付,反而是王先生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要保人(王先生)的遺產,該局最後按王先生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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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編:Best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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