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國內貨物出國參展,不復運就地出售〉
原料或半成品運往第三國擬於加工後復運進口再外銷,惟加工後於國外覓得買主就地出售;或商品出口展示,原計畫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
是否適用零稅率 | ╳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因為出口時預計會再運回國內,所以營業稅未申報。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
申報銷售額 | ╳ | 全額銷貨收入(依匯入貨款 時之結匯匯率計算銷售額)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 | 1.取得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2.原出口報單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9/01/24 台財稅第 790621107 號函 財政部 83/12/21 台財稅第 83162596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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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無 |
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經整理品檢後運銷國外買受人者,得於貨物出口時,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無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79/01/24台財稅第790621107號函)
外銷零稅率總額交查作業實務上亟待解決之問題及其處理方式
營業人將原物料出口加工後就地出售、商品出口展示後就地出售或復運進口、以及外銷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等問題,同意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所擬處理方式辦理(詳如附件)。(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