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如為外幣者,按實際所得時期之政府認可外匯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臺居留日數合計:
(一)未超過90天:
-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由給付人依法扣繳或自行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 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免課所得稅。
(二)已超過90天:
-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持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備查聯正本申報,或自行據實申報納稅。
- 自中華民國境外取得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報酬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三) 在華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居住與否 |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 |
所得範圍 |
課稅方式 |
非居住者 |
不超過 90 天(含 90 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
非居住者 |
不超過 90 天(含 90 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
1. 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 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非居住者 |
不超過 90 天(含 90 天) |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免課。 |
非居住者 |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
非居住者 |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
1. 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非居住者 |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 |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居住者 |
滿 183 天(含 183 天) |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1. 於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