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申報實務
所得稅法第111 條
違章類型: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違章主體: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私人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公(私)營事業:事業負責人。
- 破產財團:破產管理人。
- 執行業務者
違章裁罰: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89 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其餘則處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