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法令依據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第 9 條 )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 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天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 之課稅年度起算 3 年內,
- 其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 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 定之海外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 持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 ( 工作 ) 許可」或「就 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 在我國實際從事與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 作 =
-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日或就業金卡核發日前 5 年內,在臺無戶籍且非為居住者
-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每年 5 月 )
- 離境申報
- 申請書
-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聘事由之居留證影本或就業金卡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尚須檢附以前不是從事專業工作之證明文件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持就業 = 金卡者免附)
-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之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