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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申報實務

無法提示帳冊之成本核定之情形

帳簿文據若有下列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1. 工程未能提示承攬合約。
  2. 未能提示成本報表。
  3. 各工程成本混淆不清無法劃分。

營造業帳簿文據全部未能提示應以其申報營業收入併同預收工程款及其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定之。

營造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檢附成本分析
  • 完工工程成本分析表(材料進耗存、直接材料、單位成本、損益等明細)
  • 未完工程分析表(材料、人工及工程費用)
  • 原物料進耗存明細表(未設材料倉庫不用提供)
  • 材料耗用分析(明細)表(含完工及未完工)
  • 長期工程完工比例法損益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