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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申報實務

我國營利事業在國外未設置分支機構或營利代理人者.在其申報有關承攬國外工程之所得時,應於結算申報書上載明其有關收入及成本費用數額,不能逕按該項 工程之所得額申報。稽徵機關如對其收支重要事項有疑問者,得通知該事業提出會計憑證及單據審核以憑核定。

(財政部 66.2.9 台財稅第 30987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