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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申報實務

主旨:營造業確實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額為準,依法 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三、對於營造業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之案件,應依本部 75 年 12 月 22 日臺 財稅第 7575978 號函之規定辦理,並針對其承包工程合約書內容、工務機關 核准之施工圖樣,應用各項材料數量、開、完工報告書等有關資料詳為查核。

四、如業主無法提供進料憑證而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蒐集業主及營造業者之資 金往來資料,專案追蹤查核建材廠商有無短漏開發票或營造廠有無虛報包工 不包料情事,依法查處,以杜逃漏稅。

(財政部 77.5.19 台財稅第 760138940 號函) 【參營業稅法令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