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一)行業特性及(二)會計特性。
(一)工程施工期間長:營建業之工程期間不論建築投資業投資興建房屋出售或營造業承攬工程往往長達數年,橫跨數個會計期間,且損益計算方法特殊,涉及層面廣致使損益計算方法較為複雜。
(二)經營型態多樣化:營建業之經營型態相當多,在建築投資業因其標的涉及房屋及土地,經營型態上可分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共同投資興建等;在營造業因其施工標的涉及材料及人工,經營型態上可分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部分包工包料、部分包工不包料等,經營型態均屬多樣化。
(三)最低資本額之限制:營建業之交易標的為不動產,以土地為例,其交易價格每坪在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 房屋之建築成本以每坪或平方公尺為單位 每坪,, (平方公尺)數萬元,因此其所需之資本額異於ㄧ般行業,以現行法令之規定,建築業雖取消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但營造業分甲級、乙級、丙級,有最低資本額之限制。
(四)相關周邊行業多:營建業向有火車頭工業之稱,與營建業相關連之行業,計有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營造廠、建材供應商、工程公司、土木包作業、房屋廣 告代銷業、房屋仲介業、建築經理公司等,其周邊行業之多亦為其他行業所罕見。
(五)涉及稅目廣:營建業自購地或簽訂合建契約開始至完工銷售止,所涉及之稅目包括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契稅、房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贈與稅,因涉及稅目極廣,如非歷經深入鑚研,無法了解其全貌。 (六)商品、價格唯一性:營建業所銷售之商品都有其差異性,並非標準化商品,故其價格因品質、地段等因素,差異很大。
(一)工程成本應依工程合約工地別分別入帳:營建業為一典型之分批成本會計制度,而房屋建築投資業與營造業之營業成本,實為一體兩面,當其工地在二個以上時,應依各工地別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法雖未明文規定應分別依工地別入帳, 惟為方便分別計算,在入帳時亦盡可能採用工地別入帳,致使其成本會計作業 較一般製造業為繁。
(二)損益計算方法特殊:建築投資業銷售之標的其生產過程(工程期間)長,異於ㄧ般買賣、製造等行業,而以所有權登記日為權責發生年度,其損益計算方法可採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而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工期在一年以上者,除特殊條件者外應採完工比例法,此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現行查核準則所明訂,其以完工不同階段認定損益為其特點。
(三)銷售商品包括應稅標的與免稅標的:由於房屋與土地之銷售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除非合建分售外,其於型態之建屋出售其銷售商品標的包括應稅(房屋部分)及免稅(土地部分),其間房地銷售比例,影響收支之分配比例,從而影響課稅所得額及免稅所得額。
(四)視同銷售價格之決定不易:在合建分屋中因涉及物物交換,其房屋交易開立發票之金額因無實際付款,而稅法中規定應依視同銷售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雖規定以實價開立之,惟常在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實際建築成本與實際交易價格間難予取捨,且稅法硬性規定以房屋建築成本換出部分為土地成本,進而造成損益計算及開立發票之困擾。
(五)取得之原始憑證較易產生瑕疵:營建業由於周邊行業多,會計作業水準不一,且營造廠借牌之風盛行及稅法之強制規定,致使原始憑證之取得常有名目不符,取得不易,或有實際付款流程無法配合,造成憑證於日後查核較有瑕疵,且較易受虛設行號憑證之困擾。
承攬之定義(民法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營造業法第 3 條
第一節將介紹營建業的行業概況。
第二節將介紹營建業的經營行態的區分。
第三節將介紹營建業的工程合約的分類。
「營造業」一詞範圍甚廣,舉凡與營造建築有關之各種行業均可包括在內,其種類可簡單劃分成下列三種:
(一)包工包料
所需要之材料與所需投入之人工,均由營造業者負責;因此,營造業者除人工外, 對於材料之購入、領用、退出等,應詳實記錄並作材料耗用之分析,以供日後查核之所需。依稅法之分類標準,屬於包作業。
(二)包工不包料
營造業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攬工程時,營造業者僅負責施工,對於工程所需耗用之材料完全由委託人負責提供,與營造業者完全無關(查核對於材料是否有超耗情形,則由委託人提供相關資料)。屬於勞務承攬業。
本節將介紹
一、營業收入申報
二、收益認定相關法規
三、收益認定相關函釋
營造業對外承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
營造業對外承包工程應依其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不同情況分別於「依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或「收款時」開立發票,並列為預收工程款。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保固營造公司承包橋樑工程,契約總價5,000萬元(不含稅),預計總工程成本4,000萬元,惟因橋基工程地質不穩,基樁補強成本金額估計不易,故採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預計工期為3年,其他有關資料列表如下:
年別 | 請領工程款 | 當年實際投入成本 | 預計再投入成本 |
---|---|---|---|
1 | 13,000,000 | 直接材料:5,000,000 直接人工:4,500,000 工程費用:2,500,000 |
28,000,000 |
2 | 20,000,000 | 直接材料:7,500,000 直接人工:6,750,000 工程費用:3,750,000 |
10,000,000 |
3 | 12,000,000 | 直接材料:4,500,000 直接人工:5,000,000 工程費用:1,500,000 |
0 |
保固尾款 | 5,000,000 | 0 | |
合計 | 50,000,000 | 41,000,000 |
=20,000,000-11,000,000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 1,300萬 | 2,000萬 | 1,200萬 |
加: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 1,300萬 | 3,300萬 | |
本期應收期末開立發票 | 500萬 | ||
其他A本期應認列收入 | 1,200萬 | 1,800萬 | 2,000萬 |
減項:本期預收款 | 1,300萬 | 3,300萬 | |
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 | |||
其他A本期已完工轉出之預收款 | 5,000萬 | ||
=結算申報營業收入 | 2,000萬 |
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
但準則未規定一年內工程可否採用完工百分比法,此可回歸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收入第二十七條規定,若建造合約之結果可以可靠估計時,與該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成本(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
若非屬營建業,只要係承攬工程合約,只要可以合理估計收入及成本,即可採用完工比例法。所以既使工程期不到一年,只要公司能可靠估計收入及成本,就可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作為會計處理原則。
完工的定義: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採完工比例法之營造業,其對外承包工程,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予委託人, 並列為預收工程款,結算申報時:
保固營造公司承包某橋樑工程,契約總價5,000萬元(不含稅),預計總工程成本4,000萬元,預計工期為3年,採完工比例法(按工程成本比例法)認列工程損益,各年度實際投入成本及工程請款資料如前例。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
購買材料 | 材料 5,000,000 進項稅額 250,000 銀行存款 5,250,000 |
材料 7,500,000 進項稅額 375,000 銀行存款 7,875,000 |
材料 4,500,000 進項稅額 225,000 銀行存款 4,725,000 |
支付人工 | 直接人工 4,500,000 銀行存款 4,500,000 |
直接人工 6,750,000 銀行存款 6,750,000 |
直接人工 5,000,000 銀行存款 5,000,000 |
支付工程費用 | 工程費用 2,500,000 進項稅額 125,000 銀行存款 2,625,000 |
工程費用 3,750,000 進項稅額 187,500 銀行存款 3,937,500 |
工程費用 1,500,000 進項稅額 75,000 銀行存款 1,575,000 |
請領工程款開立發票 | 銀行存款 13,650,000 預收工程款 13,000,000 銷項稅額 650,000 |
銀行存款 21,000,000 預收工程款 20,000,000 銷項稅額 1,000,000 |
銀行存款 12,600,000 預收工程款 12,000,000 銷項稅額 600,000 |
料工費轉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12,000,000 材料 5,000,000 直接人工 4,500,000 工程費用 2,500,000 |
在建工程 18,000,000 材料 7,500,000 直接人工 6,750,000 工程費用 3,750,000 |
在建工程 11,000,000 材料 4,500,000 直接人工 5,000,000 工程費用 1,500,000 |
計算工程損益 |
|
|
|
認列工程收入 | 在建工程 3,000,000 工程成本 12,000,000 工程收入 15,000,000 |
在建工程 4,500,000 工程成本 18,000,000 工程收入 22,500,000 |
在建工程 1,500,000 工程成本 11,000,000 工程收入 12,500,000 |
認列未請領之保固款 | 應收工程款 5,000,000 預收工程款 5,000,000 |
完工比例=實際已投入成本÷(實際已投入成本+估計尚須投入成本)<br>合約總價×完工比例-以前年度已認工程收入=當年度應認列工程收入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 1,300萬 | 2,000萬 | 1,200萬 |
加: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 1,300萬 | 3,300萬 | |
本期應收期末開立發票 | 500萬 | ||
其他B本期未完工程採完工比例法認列累積收入 | 1,500萬 | 3,750萬 | |
減項:本期預收款 | 1,300萬 | 3,300萬 | |
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 | |||
上期未完工程工程採完工比例法列累積收入 | 0 | 1,500萬 | 3,750萬 |
=結算申報營業收入 | 1,500萬 | 2,250萬 | 1,250萬 |
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 售額 6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相差 6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
70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71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75 其他
本期未完長期工程累計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減:
76 本期預收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77 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78 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79 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0 佣金收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1 租金收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2 出售下脚廢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3 出售資產…………………………………………………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4 代收款(請附明細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5 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7 其他
上期未完長期工程累計收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本期預收工程款折讓……………………………………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全部工程之開工日、完工日。
所得稅法第 24 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 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 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 25 條(國際運輸等事業之所得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 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 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 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 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 票交付買受人。 茲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中有關營造業開立憑證時限部分列示如下: (一)收款時開立:勞務承攬業(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 (二)依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包作業(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
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第一項所稱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0號規定:
第19條:若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時,應按報導期間結束日交易之完成程度 (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必須符合下列所 有條件:
第20條:完工百分比法係用於認列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收入。隨著合約之進展,企業應檢 討並於必要時修正對勞務交易之收入及成本之估計。
第21條:企業於決定交易之完成程度時,應採用最能可靠衡量已完成程度之方法,例 如:
按進度收款與自客戶收到之預收款通常無法反映完成程度。
第27條:當建造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計時(參照本公報第十九條),與該建造合約有關 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費用(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參照本公報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24 條所稱「完工」一詞,係指「實際完工」 而言,營建工程於實際完工之後,倘有所陳變更工程並重新議價情事者,該項變更 工程應視為新工程,適用上開準則規定辦理。 (財政部 60.3.3 台財稅第 31497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主旨:營造業確實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額為準,依法 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三、對於營造業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之案件,應依本部 75 年 12 月 22 日臺 財稅第 7575978 號函之規定辦理,並針對其承包工程合約書內容、工務機關 核准之施工圖樣,應用各項材料數量、開、完工報告書等有關資料詳為查核。
四、如業主無法提供進料憑證而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蒐集業主及營造業者之資 金往來資料,專案追蹤查核建材廠商有無短漏開發票或營造廠有無虛報包工 不包料情事,依法查處,以杜逃漏稅。
(財政部 77.5.19 台財稅第 760138940 號函) 【參營業稅法令彙編】
二、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營業稅法「營業人開 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未依 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法處理。
三、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包作業)應依 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本案××有限公司承包公路 局臺北區監理所房屋新建工程,該公司因逾期完工,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 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 義務。
(財政部 75.7.26 台財稅第 7555737 號函) 【參營業稅法令彙編】
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 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 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均係基於 銷售貨物或勞物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立統一發票報 繳營業稅。 (
財政部 91.7.9 台財稅字第 0910454163 號函) 【參營業稅法令彙編】
營造廠商如期完成工程,依約向業主收取之獎勵金,核屬承包工程之營業收入,營造廠商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財政部 69.2.26 台財稅字第 31620 號函)
我國營利事業在國外未設置分支機構或營利代理人者.在其申報有關承攬國外工程之所得時,應於結算申報書上載明其有關收入及成本費用數額,不能逕按該項 工程之所得額申報。稽徵機關如對其收支重要事項有疑問者,得通知該事業提出會計憑證及單據審核以憑核定。
(財政部 66.2.9 台財稅第 30987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主旨:外國工程包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建設工程,依約由該外國工程承包商在我國境 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之價款,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說明: 二、茲分別規定如下:
(一)營業稅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 41 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二)所得稅部分:應依下列方法擇一辦理。
1. 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其全年度收入總額(含該項國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部分)、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同法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惟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應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辦理。
2. 申請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辦理:該項國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係屬營建工程之包工包料,應併同其他各項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 之報酬,依上開法條規定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 77.3.28 台財稅第 770526922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帳簿文據若有下列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營造業帳簿文據全部未能提示應以其申報營業收入併同預收工程款及其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定之。
1、申報數量、單價、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相符,其有不符者,應予調整。
2、上一年度係經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者,應列報期初盤存明細表供核。
1、盤存制度:永續盤存、實地盤存制。
2、盤存數量按進貨、銷貨、存貨量核算不符而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10條規定處罰。
3、按永續盤存制者,年終盤點存貨與帳載不符時,以存貨「盤盈」或「盤損」科目 處理列報其他收入或損失。
4、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 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 得予認定。其他之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 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 實者,應予認定。(查準 101)
5、製成品、耗用原料查核:
原料超耗計算:
應耗量=製成品量÷(1-損耗率﹪)
實耗量-應耗量=超耗量
超耗量×原料單價=超耗金額
第 28 條(製造業耗用原料)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 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第 59 條規定
營建業之營建材料耗用數量,應比照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所需燃料器材,營建 業之營建材料及畜牧業之飼料等耗用數量,應比照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第 58 條規定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 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 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 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 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
前項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 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 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 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 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 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 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前項所稱同業,指各主管稽徵機關所轄或鄰近縣 (市) 之該同業;所稱上年度核 定情形,指上年度據以計算耗料之依據。
第 6 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 81 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 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 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 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者,不在此限。
第2條
三、營建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房 屋地明細帳。
(四)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 記錄等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4 條第 3 款規定,營建業須設置施工日報表,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之依據。惟實務上營建業之耗用材料可由其相關之工程合約(包括所附之工程項目、建築圖說)、建築師或技師所計算之材料耗用明細表及材料明細帳等資料查明認定;支付人工費用則可由工資單、印領清冊及扣(免)繳憑單等資料核認, 故營建業者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如已提示上開有關帳簿文據供查核者,得免提示施工日報表。(財政部 83.2.16 台財稅第 831583517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 編】
主旨: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應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查核認定。
說明:
二、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出售,委託者既列報原、物料成本,則其出售產品所列報之原、物料數量,核與製造業之性質並無二致,應比照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廠建 屋者亦同 (財政部 77.1.26 台財稅第 760193143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財政部 67.6.30 台財稅第 34220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可選擇取得依承攬比例開立之統一發票;亦可取得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再由主辦營業人依其他聯合承攬人 之承攬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供其他聯合承攬人作為進項憑證
主旨:檢送「研商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進項憑證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財政部 87.02.20 台財稅字第 871929475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研商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進項憑證處理事宜會議記錄會商結論: 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有關進項憑證之處理,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方式一: 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得取具依各聯合承攬人之承攬比例分別開立之統一發票,以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憑證。
方式二:
(一)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經各聯合承攬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 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 營業人為抬頭,並載明工程名稱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
(二)主辦營業人應依工程別,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按月編列成本費用及折舊分攤表(需載明各項成本費用科目、進項金額、進項稅額、以 21 及分攤比例、分攤金額及分攤稅額等資料),並依各聯合承攬人應分 攤之進項金額及進項稅額部分,分別開立統一發票(需載明工程名稱及分攤比例),一併交付其他聯合承攬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三)各聯合承攬人對於同一工程,經申請採用前述進、銷項憑證處理方式 後,其無正當理由者,中途不得再予變更。主辦營業人對於因採用前述進、銷項憑證處理方式,而虛增之進、銷項金額部分,應於年終辦 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於對外提出涉及收支之相關資料前,自行調整,核實計列。主辦營業人並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進項憑證,於有關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提供原始憑證資料必要時,應配合提供。在主辦營業人主管之業務範圍內所涉及之違章行為,應由主辦營業人負責,以其為違章裁罰之主體。
主旨:核釋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設計、包工或其他工程之外國營利事業,其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工程場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我國境外相關成本費用認定之疑義。
說明:
二、首揭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工程場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列報在我國境外發生之成本費用,可依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境外成本費用金額、內容及其計算分析或分攤方式等資料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以憑認定。
其無法提供上開 財務報告,或該財務報告經稽徵機關查核認為仍有疑義者,得簽奉稽徵 機關首長核准,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請其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其不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 政部 86.12.4 台財稅字第 861924459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案件之處理原則
主旨:核釋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案件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83 年 2 月 4 日釋字第 337 號解釋及本部賦稅署案陳「研商有進貨事實之營業人取得不得扣抵憑證申報扣抵或冒退稅款,應如 何處理,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37 號解釋意旨等有關事項」會議結論辦理。
二、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37 號解釋意旨,對於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應視 情節,分別依左列原則處理:
1.無進貨事實者:
以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係屬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稅款,該虛報進項之營業人除應依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之規定論處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2.有進貨事實者:
1.無進貨事實者:
因其並無進貨及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其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款,應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2.有進貨事實者:
三、稽徵機關依前項原則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補稅處罰時,應就涉案營業人有關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之事實,詳予調查並具體敘明, 以資明確。
(財政部 83.7.9 台財稅字第 831601371 號函)【參營業稅法令彙編】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無交易事實,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致虛增成本費用者,其性質與關係所得額之一部帳簿文據未提示之情形不同,應無查核準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其短漏所得額之核定及處罰,應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及查核 準則第 112 條規定辦理。又此類案件,如查明有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及財政部 82 年 1 月 15 日台財稅第 821475120 號 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 94 年 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184270 號函)
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之折舊費用,屬製造費用應列為成本。
(財政部 90.7.20 台財稅字 第 0900454367 號)
(一)帳簿文據若有下列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暨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二)營造業帳簿文據全部未能提示應以其申報營業收入併同預收工程款及其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定之。
(一) 工程收入與開立發票金額調節表是否相符。
(二) 核對工程合約之契約總價,如申報收入與合約金額不符者,應請業者提供驗收證明單以憑核對有無漏報收入,並注意保固尾款仍應併計收入。
(三) 核對驗收證明單之驗收總價,此總價包括追加減金額及物價調整,為該工程應申報之工程總收入。
(四) 查有無已達完工仍以預收款列帳之工程:
(五) 業者按完工比例法申報之收入、成本金額,應核算是否正確。
(六) 以工程款抵逾期完工之罰款,漏開發票,有申報逾期罰款損失,漏未申報工程款。
(七) 根據契約條款約定,查明有無如期或提前完工之獎勵金收入。
(八) 如查有漏報收入者,應查明相對之營業成本是否申報?並就所漏稅額送罰。
(九) 違約没收之預收款或收取承包商逾期完工之罰款應屬收入。
(一)查核本期完工結算之工程成本分析表:
(二)複核營造業者所編之各項成本明細表,審查是否能與帳載憑證之取得一致。
(三)工程成本歸屬之查核:查核該項成本是否應為該項工程所應投入,有無將工程費用列入營業費用情事。
(四)無支付價款事實,取具虛設行號發票、普通收據或一時貿易申報資料虛增成本,尤其完工後取得之憑證。
(五)超耗之計算
(1)施工項目:為工程合約上之施工項目及工作量。
(2)實耗量:為材料明細表上之材料數量,應注意各工程實耗量之總和數與材料進耗存勾稽是否相符。
(3)應耗量:將所需使用該項材料之施工項目之數量乘以單位標準耗用量,即為該工程就該項材料之應耗量。
(4)實耗量大於應耗量之差額即為超耗量,以原物料之加權平均單價乘以超耗量,即為核算之超耗金額。
(5)當期完工之工程繁多者,至少應選擇工程毛利偏低、材料成本佔成本比率高者及工程收入大者與以計算超耗。
(6)各工程之耗料至少應選擇主要材料計算是否超耗。
(7)注意單位、規格、數量之計算及換算,有無以價吸收量。
(六)在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暨施行細則第 81 條之規定辦理。
(七)營業成本依法核定之查核 1.營業成本依法核定或按同業利潤率申報之案件,應特別查核營業費用之薪資、伙食費、折舊、保險費、其他費用等科目,應依直接人工和營業費用薪資劃分清楚,以 正確歸屬。 2.營業成本依法核定,應注意核定結果是否符合查核準則第 6 條之規定。 3.如將工程逾期罰款列於營業費用或營業外損失者,應予轉入成本。
(八)估計至完工時尚應投入成本之正確性:
採完工比例法計算長期工程損益時,每年度均應估計總工程成本,而估計總工程成本係以實際支付之成本加估計至完工年度尚須投入之成本而得 除實際支付成。 26 本可安排以增減比率外,估計至完工年度尚須投入之成本,其估計標準宜訂定認定條件,否則高低任由營利事業估計時,便能安排年度損益。稅務上對「預計工 程總成本」的認定,可依下列步驟處理:
(九)工程合約估計工程損失問題: 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工程合約如估計發生虧損時,不論採用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均應立即認列全部損失。但如以後年度實際損失小於估計損失時,應將 其減少數沖回,做為該年度之利益。
(一)工程費用與營業費用之劃分,有無將工程費用隱藏於營業費用之情形,尤其是成本依法核定之案件。
(二)薪資之扣繳之查核-有無利用親友身分分散所得情形。
(三)按日計酬之臨時工或己轉包部分之工人,不得列報伙食費。
(四)未實現之保固準備及售後服務不得列支。
(五)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六)交際費:
(一)和營業有關之科目-包括在建工程(含材料)、預收工程款(其間有其關聯性),已完工部分是否已結轉收入、成本?在建工程偏高或預收工程款與在 建工程比例顯不相當,均是稽徵機關查核重點。
(二)存出保證金屬定期存單者,期末應依權責基礎估列應收利息。
(三)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比較,有無應屬在建工程之材料流用於已完工程之情形。
(四)同業往來與股東往來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