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 7 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 外銷貨物。
二、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
三、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 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五、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國 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 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 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溢付稅額之處理)(營§39)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 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 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營細§11)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 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 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 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 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 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為海 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補充說明:
應依財政部 93 年 12 月版「營業稅法令彙編」中相關函 令及後續發布的解釋函為依據,以瞭解營業行為是否適 用零稅率,及適用零稅率必備的文件。
(二)計價方式:
(一)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 5 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 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 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本部 86 年 5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61895076 號函、87年 3 月 24 日台財稅第 871936080 號函及 92 年 2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1247 號函,自 94 年 7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 94 年 5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30580 號令】
ps:證明文件的不同,快遞業者的規範,價值的限制
一、是否適用零稅率:是
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並已向稅捐稽徵處申報銷售額,嗣後因故須向國外客戶追加貨款(惟品名、數量不變)者;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報 適用零稅率。
二、應檢附文件:
則該追加貨款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得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出 口報單、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另開立之追加貨款發票影本等)。(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84/11/22 台財稅第 841659821 號函】
一、是否適用零稅率:是
電腦公司生產電腦產品外銷,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
二、應檢附之文件:
請該管稽徵機關逕依其提供,例如書信、 電報往來等,本於職權核辦。(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80/3/21 台財稅第 800098343 號函】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因匯率變動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金額發生差額,除應將此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外,一律免申請退抵營業稅額。
【財政部 67/9/20 台財稅第 36388 號函】
提示國外廠商(客戶)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等)之證明文件。
本節將三角貿易的型態以圖表示,並說明營業稅申報方式
一、國內輸出型
國內貿易商甲 | 國內供應乙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
申報銷售額 |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發票抬頭為國內供應商 |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發票抬頭為國外客戶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A 與甲之交易證明文件 4、甲與乙之交易證明文件 5、乙出口報單等相關證 |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 文件(營細§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5/02/17 台財稅第 7521313 號、財政部 82/08/11 台財稅第 821493951號函 | |
備註 | 上表適用於轉開信用狀(L/C),即為轉讓交易與乙直接外銷,甲貿易商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零稅率發票給A。 |
二、國外輸出型
國內貿易商甲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申報銷售額 |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1 取得外匯證明文件 2 甲付款證明文件 3 A 與甲及甲與 B 之交易證明文件(如:商業 發票) 4 B 交付之提單影本式送貨單影本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5/7/29 台財稅第 7555603 號函、財政部 77/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財政部 78/11/23 台財稅第 780691662 號函、財政部 81/12/30 台財稅第 810871466 號函、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
備註 |
|
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外銷之貨物交付由國 內組合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
甲(營業人) | 乙(組合廠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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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 銷方式:1)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
申報時點 | 乙將貨物實際出口時 | 乙報關出口時 |
申報銷售額 | 全額銷貨收入 | 全額銷貨收入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 文件(營細§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7/09/17 台財稅第 770537959 號函 財政 部 79/02/14 台財稅第 780716401 號函 |
|
備註 |
無 |
國內貨物出國參展,不復運就地出售〉
原料或半成品運往第三國擬於加工後復運進口再外銷,惟加工後於國外覓得買主就地出售;或商品出口展示,原計畫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
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報單,統計方式:95)或參展(G5 報單,統計方式:9E) | 就地出售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因為出口時預計會再運回國內,所以營業稅未申報。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
申報銷售額 | ╳ | 全額銷貨收入(依匯入貨款 時之結匯匯率計算銷售額)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 | 1.取得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2.原出口報單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9/01/24 台財稅第 790621107 號函 財政部 83/12/21 台財稅第 831625961 號函 |
|
備註 | 無 |
國外訂購貨物後,以原料或半成品運往第三國擬於加工後復運進口再外銷,惟加工後於就轉運國外客戶 A。
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報單,統計方式:95)或參展(G5 報單,統計方式:9E) | 就地出售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申報銷售額 | 依出口報單記載貨價申報銷 售額 | 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出口零稅銷售額後之差額。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財政部 83/12/21 台財稅第 831625961 號函 |
|
備註 |
因匯率變動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金額發生差額,除應將此 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外,一律免申請退抵營業稅 額。 |
營業人甲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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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銷售額 |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8/11/11 台財稅第 780696761 號 財政部 89/04/01 台財稅第 890450962 號 |
備註 | 實際銷售額與申報外銷銷售額不符時,調整營業 收入列帳,免申報差額。 (檢附當地會計師簽證 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
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經國外客外指定,將外銷貨物送 交保稅工廠再加工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
甲(園區事業) | 乙(保稅區加工廠)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 銷方式:1) |
申報銷售額 | 全額銷貨收入 | 加工收入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B2報單(科園區售與 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不列海關交查總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 保稅工廠出口報單及國 外加工契約、B2 報單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87/07/15 台財稅字第 871954372 號令 | |
備註 | 無 |
貿易商甲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
申報銷售額 |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
之瑕疪擔保責任)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1.進、出口結匯證實書
2.國內外信用狀 3.A 與甲及甲與 B 之交易文件(如:商業發票) 4.B 給 A 之提單影本或送貨單影本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 號
財政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 |
備註 | 依財政部 77/08/18 台財稅第 770572584 號解釋, 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 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
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 90)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 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 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 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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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又表示: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未經使用之條件。
甲(貿易商) | 乙(貿易商)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申報銷售額 | 佣金收入 |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 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4.乙給甲之商業發票 5.乙給 A 之出口證明等相關 證明文件 |
1.乙取得甲收入證明件
2.乙付款證明文件 3.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4.乙給甲商業發票 5.B 給乙商業發票 6 乙取得 B 之出口證明(如 提貨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
財政部 79/06/30 台財稅第790647491號 財政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號 |
|
備註 |
依財政部 94 年 10 月 4 日台稅財稅字第 09404551250 號解 釋,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 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 備註 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 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 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 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國內外多角貿易—國外客戶向國內貿易商訂貨,復轉訂單與國內供應商,供應商再轉訂單與國外供應商,然後直接由國外交付貨物。
甲(貿易商) | 乙(貿易商)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申報銷售額 | 佣金收入 | 佣金收入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81/09/18 台財稅第 810326956 號 | |
備註 |
無 |
甲(貿易商) | 乙(貿易商) | 供應商丙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 經海關外銷貨(外銷方 式:1) |
申報銷售額 | 佣金收入(收付差 額) | 佣金收入(收付差 額) | 銷貨收入 |
申報時點 | 收到外匯時 | 丙出口3日內 | 出口時(報關日)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
|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 明 文 件 ( 營 細 § 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 政 部 81/09/18 台 財 稅 第 810326956 號 財 政 部 84/10/19 台財稅第 841651421 號 |
||
備註 |
無 |
營業人甲(貿易商) | 乙(加工出口區廠商)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 銷方式:2)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
申報銷售額 |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國內、外訂貨文件 4.乙出口報單等相關證 明文件 |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 明文件(營細§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5/02/17 台財稅第 7521313 號
財政部 83/05/04 台財稅第 831592151 號 |
|
備註 |
無 |
主旨:關於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 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免稅出口區輸出者,既係依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辦理,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課稅區廠商。
說明: 二、經查本案與本部 76/08/31 台財稅第 7623300 號函釋之交易型態尚有不同,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係簡化加工出口區廠商銷售货物予課稅區廠商須先辦理進 口報關,再由課稅區廠商於外銷貨物時辦理出口報關之作業而 訂定,故本案應依主旨辦理。
(財政部 87/11/04 台財稅第871972273 號函)
國外客戶向國內貿易商甲訂貨,復向保稅區營業人轉訂單,並以國內貿易商甲名義出口
營業人甲(貿易商) | 乙(加工出口區廠商) |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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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外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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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銷售額 |
|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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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87/11/04 台財稅第 871972273 號、財政部94/06/30台財稅字第09404530630號函、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33910號函 | |
備註 |
無 |
link to http://www.bestcheng.com.tw/uploads/tad_book3/triade015.jpg
成品運銷國外( B) 之代工費 (G5 報單,統計方式 06,海關不列 入交查總額) |
成品運銷國外 B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
申報銷售額 | 代工收入 | 代銷價格全額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 憑證影本 | 1.國外(A) 委託甲之證明文件 2.成品運送出口證明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83/08/24 台財稅第 831607203 號 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 851912320 號 |
|
備註 |
|
主旨: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國外(A)方)委託,就國外(A)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A)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國外(B)、乙方),再由國外(B)、乙方匯付貨款予國外(A)方,國外(A)A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
說明:二、甲方就國外(A)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A)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B、乙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國外(A)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國外(A)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三、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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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運送國外廠商B
|
成品運送國內廠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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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否 |
申報外銷方式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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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開立發票給乙(5%應稅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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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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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銷代銷價格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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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銷價格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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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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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851912320號 | |
備註 | 無 |
|
成品運送國外廠商B
|
成品運送國內廠商乙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否 |
申報外銷方式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2)
|
甲應開立發票給乙(5%應稅發票)
|
申報銷售額
|
代工收入
|
代工收入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
無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851912320號、財政部 91.02.20. 臺財稅字第 0910451113 號函 | |
備註 | 無 |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 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一) 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二) 甲及乙需符合下列要件者,如可適用零稅率:
(三) 申報實務:
【96.06.29台財稅字第 09604530290 號函】
相關規定:
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 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國內營業稅(不論是為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可適用零稅率要件:
其餘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
相關規定:
進口型三角貿易(僅收取外匯而貨物並未出口 者不適用零稅率
××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日商訂貨,外匯由日商以電匯方式匯入,貨物由該公司直接送交日商指定之國內買受人,不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 第一款外銷貨物之規定,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百分之五稅率 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 75/7/30 台財稅第 7556549 號函】
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 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 75/05/05 台財稅第 7545545 號函】
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 5%徵收率課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75 年 6 月 28 日台稅二發第 7525151 號函】
國內貿易商乙向國內貿易商甲訂貨,甲轉向國外供應商 訂購並以乙之名義進口及海關代徵營業稅。
國內貿易商甲應開立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國內營業人乙營業人乙因此溢付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5540 號函】
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 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 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 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 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 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
如甲係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 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 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
(財政部 90.09.20.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五七四八號函)
圖檔來源:台北國稅局講義資料
圖檔來源:台北國稅局講義資料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隨著國際會展產業蓬勃發展,我國廠商赴國外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日趨活絡,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承攬境外會場之裝潢工程亦趨頻仍。承攬合約之雙方雖約定由受託人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庛擔保等責任,惟若會場工程係委由境外協力廠商實際施作,該項收入究應如何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多有爭訟。為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該部爰發布新令核釋國外廠商接受我國營業人委託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
財政部指出,上開交易中,施作場所之所在地既在境外,其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外,依消費地課徵營業稅原則,國外廠商(丙)提供是類施作勞務取得之代價,應由其所在國政府取得課稅權,該收入尚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至營業人(甲)無論以承攬轉包方式或居間仲介方式賺取收付款差額或佣金收入,其勞務使用者如為國內委託人,因勞務屬性與外銷無關,應按5%徵收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交易中,國內營業人(甲)若未委託國外廠商(丙)而係親赴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其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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