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申報實務

7-3 營業成本之查核

(一)查核本期完工結算之工程成本分析表:

  1. 成本率之比較:與上期、各工程間及同業利潤標準比較,有無異常現象。
  2. 成本結構分析:就工程性質而言,各工程之材料、人工、費用佔工程成本比例是否適當。
  3. 上期成本查核交辦事項應予注意。 4.上期未完工程成本及本期未完工程成本之結轉暨細項之勾稽。

(二)複核營造業者所編之各項成本明細表,審查是否能與帳載憑證之取得一致。

(三)工程成本歸屬之查核:查核該項成本是否應為該項工程所應投入,有無將工程費用列入營業費用情事。

(四)無支付價款事實,取具虛設行號發票、普通收據或一時貿易申報資料虛增成本,尤其完工後取得之憑證。

(五)超耗之計算

  1. 根據建築師依建築物設計圖計算出建物結構總體積(RCM3)即可依部頒通常水準計算出模板、鋼筋、混凝土之應耗量。如營利事業未提供建物結構總體積時,可根據模板或混凝土之數量計算出鋼筋、模板或混凝土之應耗量。
  2. 非建築工程之耗料,可由其相關之工程合約(包括所附之工程項目、圖說)、技師所計算之材料耗用明細表 與依部頒通常水準計算出之應耗量相比較以核算材料有、 無超耗。
  3. 計算方式(按工程別分別計算,期間不得互相抵補):

(1)施工項目:為工程合約上之施工項目及工作量。

(2)實耗量:為材料明細表上之材料數量,應注意各工程實耗量之總和數與材料進耗存勾稽是否相符。

(3)應耗量:將所需使用該項材料之施工項目之數量乘以單位標準耗用量,即為該工程就該項材料之應耗量。

(4)實耗量大於應耗量之差額即為超耗量,以原物料之加權平均單價乘以超耗量,即為核算之超耗金額。

(5)當期完工之工程繁多者,至少應選擇工程毛利偏低、材料成本佔成本比率高者及工程收入大者與以計算超耗。

(6)各工程之耗料至少應選擇主要材料計算是否超耗。

(7)注意單位、規格、數量之計算及換算,有無以價吸收量。

(六)在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暨施行細則第 81 條之規定辦理。

(七)營業成本依法核定之查核 1.營業成本依法核定或按同業利潤率申報之案件,應特別查核營業費用之薪資、伙食費、折舊、保險費、其他費用等科目,應依直接人工和營業費用薪資劃分清楚,以 正確歸屬。 2.營業成本依法核定,應注意核定結果是否符合查核準則第 6 條之規定。 3.如將工程逾期罰款列於營業費用或營業外損失者,應予轉入成本。

(八)估計至完工時尚應投入成本之正確性:

採完工比例法計算長期工程損益時,每年度均應估計總工程成本,而估計總工程成本係以實際支付之成本加估計至完工年度尚須投入之成本而得 除實際支付成。 26 本可安排以增減比率外,估計至完工年度尚須投入之成本,其估計標準宜訂定認定條件,否則高低任由營利事業估計時,便能安排年度損益。稅務上對「預計工 程總成本」的認定,可依下列步驟處理:

  1.  工程總成本應以工程合約所載之「工程承包總價(含稅)」扣減營業稅、管理費用及利潤後之餘額為準。
  2.  營利事業自行估計之工程總成本,經審查後認屬可採者(如:查核時,工程已完工,有實際成本資料可供參考等),就其預計數予以認定。
  3.  其後年度若有變動時,亦不再逐年估計至完工時尚須投入成本。
  4.  預計成本與實際成本有出入時,其差額作為完工年度之成本調整項目。

(九)工程合約估計工程損失問題: 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工程合約如估計發生虧損時,不論採用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均應立即認列全部損失。但如以後年度實際損失小於估計損失時,應將 其減少數沖回,做為該年度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