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 |
註冊項目 |
資料細項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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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
商標名稱 |
◇應與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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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樣顏色 |
註明『墨色』或『彩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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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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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樣分析 |
中文 |
圖案內含的中文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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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 |
依據圖樣中之語文別填寫,如英文、德文、日文、法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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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字義 |
字典可查到的字義;如為自創字,請填寫「無義」或「自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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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說明 |
商標圖案的文字描述。如兩隻獅子站在地球上之組合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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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 |
如阿拉伯數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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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聲明 |
優先權日 |
◇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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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國家 |
◇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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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申請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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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基本資料 |
國籍 |
分「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 |
類別 |
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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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
◇台灣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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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姓(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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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英文) |
不論台灣人或外國人,中英文均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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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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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英文) |
不論台灣人或外國人,中英文均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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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名稱(中文) |
◇名稱前加註國名別,如美商、日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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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英文) |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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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中文) |
填寫負責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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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英文) |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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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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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英文) |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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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料 |
聯絡電話 |
勿必留下申請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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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勿必留下申請人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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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勿必留下申請人電子郵件。 |
(一) 物品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新式樣之物品,其為物品之組件者,應載明為何物品之組件,有英文者,請一併填寫。
(二)創作說明:應載明
a、物品之用途及
b、新式樣物品創作特點
(三)圖樣
a、應指定一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新式樣之圖面為代表圖
b、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或二個以上立體圖呈現
c、圖樣電子樣解析度為至少300dpi以上。
往前 工作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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