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 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內容: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或2、實收資未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但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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