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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扣除額

湖口范先生來電詢問: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費用,可否列舉扣除醫藥費?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之規定。

頭城鎮鄭小姐詢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捐贈項目?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法會、梁皇懺、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

岡山林小姐問: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支付給臍帶血銀行的費用,是否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近年來臍帶血銀行盛行,許多新生兒父母認同支付臍帶血保存費,將新生兒的臍帶血保存下來,但這筆費用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的醫藥及生育費,因此不能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支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等醫藥及生育費,這些費用中如果有未受保險給付部分,便可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申報。納稅義務人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是支付給臍帶血銀行的費用,性質上為保存費,因為不屬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的醫藥及生育費,因此該項費用不能列報列舉扣除。

新豐楊先生來電詢問:個人竊盜損失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個人發生竊盜損失並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範圍,所以不能申報列舉扣除。另所謂災害損失係指遭受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且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據以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溪口鄉鐘先生來電詢問:若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應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財政部已蒐集96年各該轄內土地的交易資料研析,於日前核定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認定標準。前開標準維持與95年度的規定相同,即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至於捐贈的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有民眾詢問欲採列舉方式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須具備要件為何?而取得保險公司之購屋借款利息單據可以申報扣除嗎?

北區國稅局表示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可申報列舉扣除,惟需具備

1、該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始符合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並應由申報人舉證證明,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申報扣除,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

又依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尚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

因此,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如符合上述要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問:名下有棟老房屋為出租而作修繕,修繕後第二年才出租,可否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租賃所得項下列舉實際修繕費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有房屋出租收入,若無法提示當年度有關之合法支付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必要費用標準,目前以租金收入43﹪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以房屋修繕費用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者,須在實際修繕年度內有租金收入才可認列,且不得延至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之租賃所得項下減除。故該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租金收入,得依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而不得列報減除上年度之修繕費用。

宜蘭市林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或配偶就讀大專院校繳納的學費,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否扣除?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5萬元,不足2.5萬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教育學費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被申報扶養。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其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應視是否符合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之無謀生能力條件而定。失業無收入、非在學就讀而在補習班補習,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能申報扶養。

前揭財政部函規定有關「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在外地就業,給付雇主之員工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列報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規定:j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任1人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並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因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如在外地工作,因住在公司員工宿舍,而支付雇主「員工宿舍費」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依上開稅法規定,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即不得適用。

高雄市苓雅區何先生問:其子女就讀國外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惟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就讀「國外」之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為租金支出扣除

國稅局又說: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須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包括租賃契約,支付租金證明及租屋自住之證明等。所謂支付租金證明,例如:出租人簽收證明,匯款證明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均可;至於供自住之證明,可提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己出具承租之房屋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利事業員工詢問取得經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所以,營利事業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

高雄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保險費列舉扣除?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因此, 林小姐所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惟總額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寒假結束了,學校陸續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減除,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持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小目6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子女如在外就學,應蒐集並保存好可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龜山鄉王小姐問:我在97年度結婚,若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登記在配偶名下房屋,由本人借款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當年度辦理結算申報。若納稅義務人於97年度結婚,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其配偶購屋之借款利息無法列舉為當年度扣除額,如果想要列舉扣除該購屋借款利息,就必須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前可以試算最有利之方式,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

有關健康檢查費用可否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需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嗣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其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得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如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之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非屬所得稅法上所稱醫藥費之範圍,該類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能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按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所以,若將直系親屬安置於療養機構,請特別注意是為

"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的機構"

,他們所出具的收據及醫生診斷證明書才可申報醫療費用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98年5月1日開始,有民眾詢問有關在大陸地區看病的醫藥費用可否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填具抬頭的單據正本。

該局指出,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21)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

全數列舉扣除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捐贈

一、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97年度因病住院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其收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或向投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項目。

該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果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而没有辦法附上來申報,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

另納稅義務人依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要注意已受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但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療費收據影本,即可申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自行至藥局購買藥物,可否於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用扣除?

(桃園訊) 新竹市何小姐問:她母親因病住院,須使用特殊藥品,醫院沒有該項藥品,要自行購買使用,其藥費可否列報醫藥費用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以納稅義務人在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的醫院、診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品,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

一、該醫院、診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個人因牙病所為之植牙治療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個人因牙病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如係付與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可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維護節稅權益。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列報扶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

高雄市民張女士詢問,其兩位子女均已年滿20歲,98年到國外留學,今年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扶養?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必須符合就讀學校為教育部認可,並完成註冊手續,領有學生證,具有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之全修生,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當年度之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書等文件

高雄市張小姐來電詢問:
在學弟弟之人身保險費及在外房屋租金確實由其負擔,為何列舉扣除被扶養親屬弟弟之人身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卻全數遭到國稅局剔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之人身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包含勞工、軍公教、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繳納金額得全數扣除。至於得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
據此,民眾應該注意,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尚非受扶養親屬之關係就可列報,若非直系親屬,縱使確由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所負擔,全數仍然不得列舉扣除。【#498】

子女因病在國外就醫,所花費之交通費、旅費係因就醫而發生,是否可作為醫療費用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療費,應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才可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強調,往返國外之交通費、旅費雖因就醫就而發生,但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扣除。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合於規定護理機構之醫藥費用,檢附該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若納稅義務人將家中老人送至護理機構或由護理機構人員在家居家護理,所支付之費用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可作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項目,惟若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照護服務費、伙食費及個人耗材費用則無法申報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支付其父之照護費用240,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向該護理之家查明後,因甲君主張之照護服務費、伙食費及奶粉、尿片等耗材費用,非屬醫藥費之支出,核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合,該局乃否准認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給付與護理機構之費用並非全數均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只有屬醫藥費用部分才可以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生診斷證明書,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該局網站(網址:http://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丁文娟,電話:04-23051111轉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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