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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稅務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視在臺居留時間之久暫,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一) 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 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 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96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量提早申報,以避免最後幾天人多擁擠。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可以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文件為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94年7月8日起,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俟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以上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只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才可以適用‧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薪資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有下面3種計算稅額之方式:

(一)夫妻所得全部合併計算。

(二)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三)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因為各申報單位的所得結構與可減免的項目和金額不同,需要經過試算後,決定採用何種申報方式。在此建議您,如果結算申報之所得淨額在370,000元以下者,夫妻一方或雙方均有薪資所得者應採合併計算稅額較有利。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時,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依下列方式填寫。

(一) 華僑或外國人:應依外僑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 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則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Kang,西元1978年10月20日出生,則應填寫為:19781020CA ),且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 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填寫該證號;若無統一證號,則第1位數填9,第2位數至第7位數填寫西元出生年後2位數及月、日各兩位數,第8位數到第10位數空白。例如: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高雄市國稅局再次提醒您,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97年5月1日至97年6月2日請依限申報,避免逾期受罰。

臺南市李先生詢問:其外籍友人Gary於97年8月來臺後,即任教於美語補習班,每月薪資所得40,000元,皆有被扣繳8,000元;5月份時仍須辦理結算申報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是否按比例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Gary先生於97年8月入境,全(97)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稅法上規定的「非居住者」,其97年度薪資所得由美語補習班在給付時扣繳20%即可,不需比照一般居住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但如果Gary先生是在97年上半年入境,而97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已滿183天,即屬「居住者」,應在今年5月間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皆可採「全額」扣除。

又假設Gary先生於98年9月離境,在辦理98年度離境申報時,雖然亦屬居住者身分,但其適用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就必須按「比例(即:在境內居住日數∕全年日數)」計算了。   

該局提醒,外僑朋友於辦理申報時,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扣 (免) 繳憑單及勞動合約書影本等,到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之所屬國稅局,填寫外僑專用的申報書喔!

本所評論所以,gary先生97年8月至97年12月底,因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於「非居住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受僱於國外企業,因履行商務合約,而在我國停留超過90天者,不論其是否需申請工作證或居留證,仍應申報繳納我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如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在臺北市者向該局總局外僑股辦理),並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者,致有欠繳稅款情事,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該局查核在臺無分支機構之某外商公司,因承攬我國工程技術之檢驗工作,依約派遣外籍人士A君來臺履約,並擔任工程顧問。A君97年度多次來臺擔任工地監工,每次停留14日,直至工程結束,共計在臺居留98天。A君未至停留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通知補稅。

該局指出,無論是持有效簽證停留30日以內,或以免簽證入境(目前有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歐盟等38國)之外籍人士,1個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停留超過90天,不論是否領有工作證或居留證,在所不問皆須至停留地國稅局申報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按工作證或居留證,係勞工委員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管理外國人士來臺合法工作或合法居(停)留之證明文件,相關證件之有無與是否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無涉。請與國外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的國內企業特別留意,並告知履約之外籍人士注意我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完成申報程序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本人之納稅證明。
該局說明,在臺外僑常為申請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或為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事宜等,須取得納稅證明文件。本人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納稅證明時,需出示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請提示居留證或護照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正本及申請人護照正本供核。委任書上申請人之簽名須與護照簽名相符,如受託人僅能提示申請人之護照影本,須由申請人或受託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以供核對身分資料。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僑如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結算申報者,如該外僑欲申請納稅證明,須由納稅義務人(其中華民國配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並要求在納稅證明上載明外僑資料;或由該納稅義務人(其中華民國配偶)填具委任書,由受任人檢附委任書正本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申報之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詳加了解納稅證明之申辦流程與相關規定,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23113711轉1116或1118詢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扣繳單位詢問,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

該局說明,外僑來我國居住,其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表示,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外僑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時,應改按居住者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 稅款抵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僱用外籍員工A君,其居留證所載發證日期為103年2月1日,核准停留日期至104年7月31日,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其扣繳方式說明如下:

一、A君103年2月至12月薪資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以A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A君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A君104年度因居留證所載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A君於5月離境不再來我國時,A君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須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