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近日常有民眾反映,小規模營利事業銷售額未達稽徵機關查定之金額,甚至賠錢做生意,為何仍課徵高額之營業稅,又歸課至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繳交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課徵營業稅之精神在於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有銷售行為即應課稅,與是否賺錢無關,民眾切勿混淆。
國稅局並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若實際營業狀況低於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可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核定銷售額,亦可申請改使用統一發票,依據實際銷售狀況開立統一發票,按期核實申報營業稅,賣多少繳多少最公平。【#049】
臺南縣東山鄉張先生問:營業人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遺失,是否有罰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免除相關處罰,但若開立之發票已不記得買受人及金額多少且尚未報繳營業稅時,此時營業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及預估開立發票銷售額,並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稽徵機關再以預估數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處以5%罰鍰,爾後如交查異常資料產出漏報銷售額大於預估數,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補救?或空白未開立發票遺失又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視所遺失之發票性質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
3.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上開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台南市某水電材料行蘇姓老闆問:前些日子有位客人來店採買一批材料,因客人急著離去,以致本人在開立發票後忘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請問會有什麼罰則?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最近發現多起統一發票小額中獎案例,因商家未於統一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導致消費者雖中獎卻無法如願領獎,該商家也因一時的疏忽,被裁處至少1,500元罰鍰,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是否已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本市○先生問:公司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現行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則包括宴客及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公司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與推展業務並無相關,所以公司因購買是項紀念品而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鄭先生來電表示,因本身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最近常有廣告商洽詢希望於本社區大樓外牆設立大型廣告,並願意給付優渥租金,如管理委員會有此筆租金收入後,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之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如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由國稅局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申請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高雄市某營業人詢問,其公司銷售貨物予A營業人,而應A營業人要求,直接開立發票予其客戶B營業人,其公司並未漏開發票,為何要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69年8月8日台財稅第36624號函規定,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雖已開立統一發票,並未逃漏營業稅,惟不直接對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逕以買受人之客戶開立發票,係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銷售額5%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直接對買受人開立發票,千萬別因客戶要求而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台南市詹小姐問: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需另負擔5%營業稅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將營業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亦即營業人應依定價金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得要求另加5%營業稅,營業人如拒開時,消費者可保留交易憑證(如收據、提貨單等),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
岡山鎮某公司會計張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於五一勞動節替員工購買工作服、工作鞋,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替員工購買工作服、工作鞋,如該工作服、工作鞋是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則可依法扣抵,但如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就不能扣抵。
竹北楊小姐問:發行禮券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則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明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禮券上如印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貨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者,營業人就差額部分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大里市楊先生問: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時,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等相關行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發票。另外,建築業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依財政部函釋,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因公務需要購買休旅車所給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營業人若係購置「客貨兩用車」,則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解釋並無不准扣抵之規定,亦即該筆進項稅額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可分為客用車及貨用車等各類,並登載於行車執照上,因此營業人購買之自用小汽車是否屬於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自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用途作為主要認定依據,若營業人購入休旅車之行車執照上登載用途為「客貨兩用車」,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則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得扣抵銷項稅額。
基隆市林先生問:營業人在結束營業後,餘存之資產及貨物,是否要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依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所以營業人在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如違反前揭規定者,稽徵機關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營業人要注意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處罰。
臺南市陳小姐問: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依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受處罰。
北誠解析:如果網路賣家收入不是很穩定,也沒有必要在超過8萬元的那個月就去辦理登記。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新聞網址如下,可自行參考!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0385&ctNode=657&mp=1
甲交通公司會計侯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與乙公司原約定,由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惟因乙公司未備妥貨物,使該公司於約定時間前往乙公司時,無法順利取得運送之貨物,乙公司對於該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亦給付相當金額之違約金以資賠償。該公司對於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係屬銷售勞務之範疇,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應納營業稅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而銷售額之認定,依同法第16條規定,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如向買受人收取非包含在原價額中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自屬銷售額之一部分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綜上所述,甲公司銷售運送勞務與乙公司,因可歸責於乙公司之事由,致其遭受損失而自乙公司取得之賠償款,係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甲公司對於所收款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甲營業人因景氣不佳,銷售狀況不如預期,致累積了數十萬元之營業稅留抵稅額,另尚有滯欠其他稅款無力償還,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5年6月26日頒訂之「營業稅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抵繳欠稅處理原則」,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除可抵繳屬營業稅之稅款、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如尚積欠其他國稅稅款,可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向總機構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抵繳屬營業稅以外其他國稅稅目所欠之稅款、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等。國稅局特別提醒,自前揭欠稅處理原則發布後,營業稅之累積留抵稅額,已不受僅可抵繳營業稅之限制,惟其抵繳之順序,仍應以營業稅為先,再抵繳其他國稅欠稅。【#991】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世安利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12
高雄市新興區謝先生問:
公司負擔外務員使用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加油費,該油單憑證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申報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該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列報前揭費用時,除應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外,並應依其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或轉正而補稅。
(臺中訊)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作廢重開,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則可留抵或退還。
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營利事業提供員工住宿福利相關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若係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係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等福利設施,且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該局說明,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個人之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可認屬與業務有關,且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既未移轉與員工個人,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性質,是其進項稅額則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基於照顧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等考量,而提供員工住宿福利,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以及發送招待券與貴賓券是否也要計算營業稅?
該局說明,如以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皆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係臨時性活動,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自應將該活動之門票收入覈實申報。
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除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9日台財稅第770520444號函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計算課徵者外,應將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舉辦表演活動所發售之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者,並非以該較時價偏低價格為其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該活動一般票券最低價格核定調整計算;如活動票券係無償贈與者,應視為銷售,亦以前開方式計算銷售額。
營業人詢問:最近向建設公司購買1間登記在其名下房屋,準備供其獨資商號營業使用,不知其進項稅額可否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釋,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受託代銷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上述「委託代銷」的交易型態,委託人在送貨給受託人時要開立發票,受託人銷售貨物時也要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事後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須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之發票號碼〉給予委託人,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民宿業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免辦營業登記,免報繳營業稅。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售,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免辦營業登記!
若免辦營業登記,則合建後分得的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市甲公司會計陳小姐詢問:其公司係採專櫃銷售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項憑證,另應注意事項為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是甲公司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取得專櫃貨物供應商之進項發票。
該局表示:近來有發現本市某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240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專櫃貨物供應商之進項發票,卻取得虛設行號之發票,經查獲裁處近40萬之罰鍰,經復查、訴願遭駁回之案例。該局呼籲: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取得專櫃貨物供應商之進項發票,不能取得未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以免受罰。【#223】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蔡天貴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公司所收取之賠償款並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亦非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另補充說明,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到政府的補助款,應視是否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性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有關營業人的補助款收入,是否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視該項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
該局舉例:
一、 甲公司與政府機關訂約辦理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所有,應屬甲公司受託辦理研究,甲公司向該政府機關申請資助之經費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二、 乙公司收取A基金會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該研究成果歸屬乙公司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乙公司之銷售行為所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 丙公司與政府機關簽訂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開發成果由政府機關及丙公司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 農政機關為輔助學童飲用牛乳,發給丁公司學童飲用牛乳補助款項,則屬丁公司之銷貨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並非所有的政府補助款收入都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上述,屬政府取得全部或部分研究成果,無論為勞務或貨物,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若僅係政府為推行政策等無條件補助,而未取得受補助者相對之代價或未與受補助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有關者,則免徵營業稅。營業人應注意其區別,以免因誤解而漏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一、公司購入汽車購價100萬元,供尾牙抽獎獎品:
(1)如公司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捐贈等無償用途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2)如公司購入時原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尾牙抽獎獎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二、公司員工因參加該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的實物奬品:
員工因參加摸彩活動,所取得的實物奬品,屬『機會中奬給與』,因此公司對員工獲取之汽車,應以汽車購入成本100萬元為中獎獎額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0%)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8年9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100萬元,其9-10月應稅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例37﹪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7.5﹪,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7﹪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18,5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1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7﹪),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268,500元(當期銷項稅額25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18,500元)。
若甲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購買國外勞務部分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401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74欄)填入給付金額即可。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處1至10倍之罰鍰。
高雄市楊小姐來電詢問:「百貨公司專櫃廠商支付給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第0930450262號函釋示,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近日來,全省各大百貨公司紛紛舉辦週年慶促銷活動,各專櫃廠商為響應百貨公司週年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贊助金,該筆贊助金如確係專櫃廠商與百貨公司間合約約定必須支付之費用,則專櫃供應商向百貨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在此提醒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為了自身權益,如有上述情形,別忘了向百貨公司索取支付週年慶贊助金之統一發票,以憑申報營業稅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因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為貼補家用,自己想要創業,惟因屬小本經營,每月營業額達多少以上,才需要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也就是說,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時,除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外,國稅局都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故提醒營業人,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受處罰。
該分局特作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3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同法第11、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計程車業係屬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之規定分業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計程車是否要繳營業稅 (2010/8/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詢問,銷售商品收受票據以為訂金,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票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財政部80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亦可依前開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收受訂金票據,票款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人(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開立憑證係以結算時為限,在結算前所收之價款得免先開立統一發票。故民眾雖於旅遊展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時即已付款,依上開規定,旅宿業者尚無須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而應於購買人實際持住宿券去消費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故民眾於旅遊展促銷活動中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之住宿券,其未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無逃漏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