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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所得

嘉義縣梅山鄉王先生來電詢問:因其擁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人民幣應如何折算?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同申報,財政部日前已核定,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173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因新臺幣與人民幣均非國際間通行之貨幣,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僅得以美元為計算之仲介。故依據中央銀行在網站上公布之相關資料,96年1月至12月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各月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新臺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32.8427,人民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7.6072,因此換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173比1。

鹽埕區傅先生來電詢問:就讀高中的未成年子女暑期打工薪資,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有課稅所得者,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簡言之,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如有所得,須與父母合併申報;若未合併申報,致有漏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倘若子女於年度中屆滿20歲,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都會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哪些所得要報稅?如果所得不多可否免辦理申報?或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基本所得額之申報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不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的所得,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二、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來說,社會新鮮人王小姐96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80,000元,無扶養親屬,則此一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為201,000元〈免稅額77,000元+單身標準扣除額46,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

又如李先生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其與配偶96年度之薪資所得分別為360,000元及50,000元,則此一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則為528,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李先生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李妻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50,000元〉。


三、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沒有超過上述免申報標準,但其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時,仍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此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即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並繳納基本稅額,所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新臺幣60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因為屋主即為公司股東,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還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指出,我國許多中小企業係以家族企業型態經營,不少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以股東或負責人所有的房屋為營業地址,而房屋所有權人也誤以為其本身即為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不必申報租金收入,但是此類案件國稅局均會依法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定房屋所有權人租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加班費是否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是否有免稅標準?

該局說明,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即延長之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在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加班時數可不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只要每單位計算金額符合上開規定標準範圍者,亦可免納所得稅
但定額給付加班費的部份,是屬於津貼性質仍應計入薪資所得,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若發現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含有免稅之加班費時,應儘速向公司查證,由公司檢具加班記錄及支付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更正。民眾取得正確資料後再行申報,以減少日後徵納雙方困擾。

個人將土地出租供他人興建房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出租人所有,出租人要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甲君於97年1月1日出租土地給乙君興建房屋使用,並登記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租賃合約約定每月土地租金2萬元,租期20年,乙君興建房屋之營建成本為1千萬,則甲君於98年5月份申報97年度上開租金收入時,應將房屋之營建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50萬元﹙1,000萬元÷20年﹚,加計當年收取之現金24萬元﹙2萬元×12個月﹚為其97年度租賃收入總額74萬元﹙50萬元+24萬元﹚,並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併入甲君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取得由房屋營建成本所計算之租賃收入部分,如未能提示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亦可按所得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關出租建物固定資產之費用率﹙96年度為43%﹚,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先生問:本人97年度取得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係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非經常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目前規定係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有2種:

﹙一﹚依擴大書審比例計算:

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自行列報薪資:

選擇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者,由接受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選擇第(一)種方法課稅,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97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9,271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則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應附什麼文件?

一、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代替);
二、所有權狀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委託建造之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則應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例如:甲君於96年1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5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96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97年10月1日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00萬元>580萬元),此時,甲君97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96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1)96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2)96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3)97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為使民眾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提出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如餘額為正數,則屬「財產交易所得」;如餘額為負數,則屬「財產交易損失」。

申報時納稅義務人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的紀錄證明,以及買賣交易當時所取具的成本及費用憑證:

一、成本方面:包括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果未能提示買賣證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確有損失,請務必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以便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據在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倘係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所得年度。倘個人出售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投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又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實際成本之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倘未能提出相關資料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桃園訊)鄭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於97年度房屋被法院拍賣,今(98)年應如何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被法院拍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原為出價取得者,以拍賣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拍賣之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能提示拍賣之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核實認定;如取得成本較拍賣價格高致有損失者,亦應提示證明文件供核。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該局呼籲,今(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能提示拍賣之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的納稅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送達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房子購買契約已遺失,如何證明被法院拍賣的價款已全數償還貸款,沒有財產拍賣所得?

Ans:可憑建物謄本上所載明的抵押權設金金額,證明購置房屋係以貸款支付,而且若所拍賣價額並未達該抵押權額,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以自己名下的房地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予說明如下: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故個人將房地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確屬無償外,尚需符合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才沒有核課租賃收入的問題。而股東將名下不動產無償借給自己投資的公司使用,既係供營業使用,依法應課徵租賃收入。

依財政部各年度頒訂之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房屋(含土地)出租,以座落於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非直轄市而有不同租金標準。以96年度個人將自己名下的房地無償供公司使用為例,稽徵機關係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若個人純粹出租土地,則不分直轄市、非直轄市,均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設算租賃收入。


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尚無租金課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前揭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295】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陳美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利事業員工詢問取得經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所以,營利事業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且經公司同意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

個人買賣古董、藝術品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指出,對於不願透漏姓名之出售人,如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但出售人應切結以承辦本次拍賣之公司或以該公司指定之事務所或人員為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漏報所得,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個人取得稿費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稿費收入,全年免稅限額為18萬元,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部分,於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計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稿費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98年度之費用率,自行出版者為75﹪,非自行出版者為30﹪;所得人亦可檢附成本費用憑證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至於檢據核實認定的費用率,則是以該筆稿費所支付的費用占該筆稿費收入的百分比。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所得人同一年度有多筆稿費收入,且合計超過18萬元時,定額免稅部分的所得是以費用率較低者為優先計算。

舉例說明如後,甲君98年度有3筆稿費收入,分別為(1)非自行出版稿費20萬元,採標準費用率30﹪。(2)自行出版稿費30萬元,採標準費用率75﹪。(3)自行出版稿費50萬元,自行檢附成本費用憑證40萬元(費用率80﹪=40/50)。因3筆稿費收入中,第1筆之費用率30﹪為最低,則98年度甲君稿費所得之計算為【(20萬-18萬)-(20萬-18萬)*30﹪】+【(30萬-0萬)-(30萬-0萬)*75﹪】+【(50萬-0萬)-(50萬-0萬)*80﹪】=18萬9千元,也就是說98年度甲君應申報之稿費所得為189,000元。

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相距期間在2年以內,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者,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

該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H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其扣抵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例如,甲君於97年1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5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97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98年10月1日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00萬元>580萬元),此時,甲君98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97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97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二、97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B)三、98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惟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而於101年1月1日以後所領取之鐘點費,仍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1年1月1日以後兼、代課所領取之鐘點費,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故前揭人員所屬單位於給付該筆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林先生來信詢問近日因購買新車而將原有之自用小客車出售,小有獲利應否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個人之自用小客車屬個人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應適用本條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一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即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稅,惟其出售損失亦不得申報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3小時,假日2天計加班2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3+(20-8*2)-46】。 該局提醒,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父母親所領取的政府發放的老人津貼,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要申報該筆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發放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敬老福利津貼,農民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領取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均屬政府的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林先生的父母所領取的老人津貼,免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稅務上若有任何疑問,請電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避免讓自己納稅權益,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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