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應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查核認定。
說明:
二、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出售,委託者既列報原、物料成本,則其出售產品所列報之原、物料數量,核與製造業之性質並無二致,應比照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廠建 屋者亦同 (財政部 77.1.26 台財稅第 760193143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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