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24 條所稱「完工」一詞,係指「實際完工」 而言,營建工程於實際完工之後,倘有所陳變更工程並重新議價情事者,該項變更 工程應視為新工程,適用上開準則規定辦理。 (財政部 60.3.3 台財稅第 31497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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