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1. 零稅率適用範圍

(營業稅法第 7 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 外銷貨物。
二、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
三、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 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五、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國 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 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 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2. 營業稅退稅依據

(溢付稅額之處理)(營§39)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 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 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3. 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應備條件

(營細§11)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 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 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 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 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 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為海 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補充說明:

外銷勞務得以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前段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鑒於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規定,會計憑證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爰規定如主旨,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由營業人依規定保存並供查核。(財政部89/08/19台財稅第08904552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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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角貿易適用零稅率相關規定

應依財政部 93 年 12 月版「營業稅法令彙編」中相關函 令及後續發布的解釋函為依據,以瞭解營業行為是否適 用零稅率,及適用零稅率必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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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票的開立及計價方式

(一)發票開立:

86 年 7 月 1 日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二)計價方式:

  1. 直接外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 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
  2. 郵寄或快遞 :其未經 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 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 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3. 外銷勞務: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 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 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財政部 86.7.10.台財稅第 86190576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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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以快遞或貨運方式出口相關規定

(一)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 5 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 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 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本部 86 年 5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61895076 號函、87年 3 月 24 日台財稅第 871936080 號函及 92 年 2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1247 號函,自 94 年 7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 94 年 5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30580 號令】
ps:證明文件的不同,快遞業者的規範,價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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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追加貨款零稅率適用規定

一、是否適用零稅率:是
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並已向稅捐稽徵處申報銷售額,嗣後因故須向國外客戶追加貨款(惟品名、數量不變)者;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報 適用零稅率。

二、應檢附文件:
則該追加貨款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得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出 口報單、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另開立之追加貨款發票影本等)。(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84/11/22 台財稅第 84165982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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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延遲付款之加收利息應檢附文件

一、是否適用零稅率:是
電腦公司生產電腦產品外銷,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

二、應檢附之文件:
請該管稽徵機關逕依其提供,例如書信、 電報往來等,本於職權核辦。(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80/3/21 台財稅第 80009834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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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結匯匯差之處理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因匯率變動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金額發生差額,除應將此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外,一律免申請退抵營業稅額。
【財政部 67/9/20 台財稅第 3638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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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外銷銷貨退回及折讓之處理

(一) 貨物經退回整修再復運進口者。
(二) 貨物經退回後不再復運出口者。
主旨: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其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財政部81/05/30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
(三)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無進口證明文件。

提示國外廠商(客戶)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等)之證明文件。

(四)關於外銷損失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注意!!!免附文件金額已由50萬提高為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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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模具與機器設備相關函釋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因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模具製造商製售模具,係屬另一銷售行為,兩者均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尚無代收代付之適用。(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

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外銷品所使用之模具出售取得之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接受國外訂單,並於國內自製或購買產製該訂單貨品所需之模具再銷售與國外客戶,該模具雖未出口,但係經國外客戶同意無償留供製造所訂購產品之用,且不准流往區外使用,則區內廠商銷售模具取得之外匯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模具買賣使用借貸契約書)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

銷售國外客戶模具而在課稅區使用者其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依本部82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本案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編者註:現為保稅區)內使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財政部84/09/06台財稅第841646304號函)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與國外客戶,並將機器設備暫留置國內供該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使用,已按應稅銷售額申報,嗣應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如經查明該機器設備確已報運出口,其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5年(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財政部97/01/31台財稅字第09700008120號函)

園區機器與國外租賃公司再租回續用者其外匯適用零稅率

園區事業○○公司,將其自用機器設備出售與國外租賃公司,再以售後租回之融資租賃方式,將該機器設備留在區內繼續使用,則該公司銷售該機器設備與國外租賃公司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同意比照本部82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釋,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87/03/26台財稅第871935491號函)

●進口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者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主旨:○○會為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以「機器設備租賃」為營業項目者,或以「機器設備融資租賃」為營業項目之區外租賃公司,其進口機器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請准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乙案,關於進口稅部分,核與上開條例規定不合;至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
說明:(二)關於營業稅部分:1.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機器設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規定並非進口,故無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問題。至其將該項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2.科學工業園區外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至其將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2/03/06台財關第82155092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 三角貿易的型態及營業稅申報

本節將三角貿易的型態以圖表示,並說明營業稅申報方式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1 外銷訂單轉給國內廠商出貨

一、國內輸出型

圖表一、國內輸出型

 

  國內貿易商甲 國內供應乙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申報銷售額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發票抬頭為國內供應商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發票抬頭為國外客戶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A 與甲之交易證明文件
4、甲與乙之交易證明文件
5、乙出口報單等相關證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 文件(營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5/02/17 台財稅第 7521313 號、財政部 82/08/11 台財稅第 821493951號函
備註 上表適用於轉開信用狀(L/C),即為轉讓交易與乙直接外銷,甲貿易商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零稅率發票給A

 

●【財政部 75/2/17 台財稅第 7521313 號函】

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如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依約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 商,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應以國外進口商為抬頭按1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自 82/4/1 起按報關金額申報銷 售額,自 86/7/1 起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 82/8/11 台財稅第 821493951 號函】

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 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 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 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 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 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 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 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編者 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2 外銷訂單轉單至國外供應商出貨

二、國外輸出型

圖表二、國外輸出型

 

  國內貿易商甲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 取得外匯證明文件
2 甲付款證明文件
3 A 與甲及甲與 B 之交易證明文件(如:商業 發票)
4 B 交付之提單影本式送貨單影本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5/7/29 台財稅第 7555603 號函、財政部 77/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財政部 78/11/23 台財稅第 780691662 號函、財政部 81/12/30 台財稅第 810871466 號函、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備註
  • 參考財政部 77 年 8 月 18 日台稅財稅字第770572584 號解釋。
  • 實務上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 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 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 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依財政部賦稅署 88/08/05 台稅二發第881933421 號函釋,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 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國內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已的名義向第三 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送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 經過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 由國內公司與國外公司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 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 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 貨處理。 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 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 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法
    課稅範圍。
  • 買賣方式列帳,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僅需營所稅申報即可。

●三角貿易得按信用狀收付差額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 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送國外客戶雖經我國但不經過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 75/7/29 台財稅第 7555603 號函】 【財政部 77/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

●三角貿易客戶以電匯付款時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 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有關交易證明文 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 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 78/11/23 台財稅第 780691662 號函】

●三角貿易直接對來台洽商之供應商付款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台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 件(如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 商新台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 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 81/12/30 台財稅第 810871466 號函】

●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貨並委由當地廠商交貨者可按差額適用零稅率

業人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購貨物,轉向大陸地區供應商 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直接交貨與大陸客戶之貿易型態,應依收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比照本部 81 年 12 月 30 日臺財稅第 810871466 號函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 稅零稅率。(財政部 84.12.13. 臺財稅字第 841660676 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3 國內組合廠商組合後辦理報關出口

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外銷之貨物交付由國 內組合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

圖表三、國內組合廠商組合後辦理報關出口

  甲(營業人) 乙(組合廠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 銷方式:1)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申報時點 乙將貨物實際出口時 乙報關出口時
申報銷售額 全額銷貨收入 全額銷貨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 A 訂單影本
  2. 乙簽收之送貨單或出具之收貨憑證影本(須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 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 裝)
  3. 申報時點依台財稅第780716401 號函規定,於乙將貨物出口時申報零稅率。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 文件(營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7/09/17 台財稅第 770537959 號函
財政 部 79/02/14 台財稅第 780716401 號函
備註

外銷貨物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主旨: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 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開立統一發 票,並檢具有關出口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說明:營業人(甲)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 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乙)組合、併裝 後,由乙廠商報關出口,營業人(甲)外銷貨物之銷售 額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兼顧事實,可依統一發票 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應於送貨時,取具經乙廠商簽收 之送貨單或由乙廠商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 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 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 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77/9/17 台財稅第 770537959 號函】

國內廠商組合併裝之外銷貨物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國內廠商組合、併裝 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憑該公司檢具海關核發之出 口證明書正本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 79/2/14 台財稅第780716401 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4 國內原料委外加工就地出售

國內貨物出國參展,不復運就地出售〉
原料或半成品運往第三國擬於加工後復運進口再外銷,惟加工後於國外覓得買主就地出售;或商品出口展示,原計畫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

圖表四、國內原料委外加工就地出售

  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報單,統計方式:95)或參展(G5 報單,統計方式:9E) 就地出售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因為出口時預計會再運回國內,所以營業稅未申報。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申報銷售額 全額銷貨收入(依匯入貨款 時之結匯匯率計算銷售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取得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2.原出口報單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9/01/24 台財稅第 790621107 號函
財政部 83/12/21 台財稅第 831625961 號函
備註

原物料在國外加工復運進口再外銷者得於成品外銷時開立發票

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經整理品檢後運銷國外買受人者,得於貨物出口時,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無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79/01/24台財稅第790621107號函)

外銷零稅率總額交查作業實務上亟待解決之問題及其處理方式

營業人將原物料出口加工後就地出售、商品出口展示後就地出售或復運進口、以及外銷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等問題,同意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所擬處理方式辦理(詳如附件)。(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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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外銷訂單委外加工直接運銷國外客戶

國外訂購貨物後,以原料或半成品運往第三國擬於加工後復運進口再外銷,惟加工後於就轉運國外客戶 A。

圖表五:外銷訂單委外加工直接運銷國外客戶

  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報單,統計方式:95)或參展(G5 報單,統計方式:9E) 就地出售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申報銷售額 依出口報單記載貨價申報銷 售額 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出口零稅銷售額後之差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1. A 訂單影本
  2. 甲原申報出口報單影本
  3. 外匯收入證明文件
  4. B 交給 A 之提單、倉單影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財政部 83/12/21 台財稅第 831625961 號函
備註

 因匯率變動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金額發生差額,除應將此 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外,一律免申請退抵營業稅 額。

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運銷第三國其銷售額之認定

檢送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議記錄乙份。 附件:會議紀錄 提案二: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該外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以何種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決議: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經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後之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核實認定。(編者註: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外銷零稅率總額交查作業實務上亟待解決之問題及其處理方式

營業人將原物料出口加工後就地出售、商品出口展示後就地出售或復運進口、以及外銷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等問題,同意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所擬處理方式辦理(詳如附件)。(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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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委外加工復運回國再出售

圖表六、委外加工復運回國再出售

營業人以不結匯的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 貨物,復運進口,經整理品檢後運銷國外買受者,得於貨物出 口時,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無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79 年 1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79062110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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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圖表七、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營業人甲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1. 運往國外發貨倉庫時: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2. 發貨倉庫運往客戶A時:調整營業收入入帳,營業稅免報申報差額。
申報銷售額
  1. 運往國外發貨倉庫時:依出口報關金額申報。
  2. 發貨倉庫運往客戶A時:調整營業收入入帳,營業稅免報申報差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8/11/11 台財稅第 780696761 號
財政部 89/04/01 台財稅第 890450962 號
備註 實際銷售額與申報外銷銷售額不符時,調整營業 收入列帳,免申報差額。
(檢附當地會計師簽證 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貨物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實售額與開立金額不同之處理

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 78/11/11 台財稅第 780696761 號函】

貨品輸出至國外設置之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其銷售額之認定

主旨:核釋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 倉庫及實際銷售時,有關銷售額之認定疑義。
說明:
二、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 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 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 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 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 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 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 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財政部 89/4/1 台財稅第 89045096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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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保稅區內依國外客戶指示,加工後報關出口

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經國外客外指定,將外銷貨物送 交保稅工廠再加工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

圖表八、保稅區內依國外客戶指示,加工後報關出口

  甲(園區事業) 乙(保稅區加工廠)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 銷方式:1)
申報銷售額 全額銷貨收入 加工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B2報單(科園區售與 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不列海關交查總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保稅工廠出口報單及國 外加工契約、B2 報單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87/07/15 台財稅字第 871954372 號令
備註

科學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加工後報關出口者適用零稅率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於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海關核發之交易申報書等文件,適用零稅率。
說明:二、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物資出入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皆有完善之管理,並應報經駐區海關查驗放行,暨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物資出入數量、金額,以供主管機關及海關稽核。是以本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其他園區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貨物交付加工廠商時,即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憑海關核發之「區與區間相互交易綜合申報書」或「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交易申報書」(編者註:現為「B2出口報單副本」)等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10/20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

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工廠加工再出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工廠加工後,再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園區事業可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後,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如海關核發之P2報單等)(編者註:現為B2報單)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7/07/15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

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倉庫檢測後出口其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園區事業可比照本部79年10月20日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及87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規定,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檢驗及測試後,檢據海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94/09/21台財稅字第09404551230號令)

將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區廠商加工出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將存放於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出口區廠商加工裝配後外銷,准予比照本部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准憑海關核發之D7報單證明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

將保稅倉庫貨物交付保稅工廠或園區加工後出口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將存放於自有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貨物,依國外客戶訂單指示交付國內保稅工廠或科學園區事業加工裝配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者,准予比照本部83年8月9日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按實際銷售價格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9/10/19台財稅第0890457256號函)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主旨:○○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該客戶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上開貨物如確已出口,其銷售額可憑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說明:二、旨揭公司可於貨物實際出口之當期,檢附足資證明貨物已出口之文件(如國外客戶訂單影本、經國內課稅區廠商簽收之送貨單、貨物報關出口之報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前揭送貨單除註明貨物品名、規格及數量外,應註記「本批貨物係○○公司接受國外××客戶委託交付△△公司封裝、測試,封裝、測試完成後,除未符良率之貨物經國外客戶付款並指示免予報運出口者外,將辦理報關出口」字樣,以備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97/12/25台財稅字第09704122720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9 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圖表九、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貿易商甲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申報銷售額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
之瑕疪擔保責任)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進、出口結匯證實書
2.國內外信用狀
3.A 與甲及甲與 B 之交易文件(如:商業發票)
4.B 給 A 之提單影本或送貨單影本
財政部函釋規定 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 號
財政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
備註 依財政部 77/08/18 台財稅第 770572584 號解釋, 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 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
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 90)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 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
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 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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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該局又表示: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未經使用之條件。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10 多角貿易之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圖表十、多角貿易之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甲(貿易商) 乙(貿易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 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4.乙給甲之商業發票
5.乙給 A 之出口證明等相關 證明文件
1.乙取得甲收入證明件
2.乙付款證明文件
3.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4.乙給甲商業發票
5.B 給乙商業發票
6 乙取得 B 之出口證明(如 提貨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
財政部 79/06/30 台財稅第790647491號
財政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號
備註

 

依財政部 94 年 10 月 4 日台稅財稅字第 09404551250 號解 釋,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 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 備註 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 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 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 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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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多角貿易之轉口貿易直接交付貨物型

國內外多角貿易—國外客戶向國內貿易商訂貨,復轉訂單與國內供應商,供應商再轉訂單與國外供應商,然後直接由國外交付貨物。

圖表十一、多角貿易之轉口貿易直接交付貨物型

  甲(貿易商) 乙(貿易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 佣金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 外匯收入證明文件
  2. 甲給乙的訂貨文件
  3. 乙給甲的商業發票
  4. 甲付款給乙的證明文件
  5. B 給 A 之提單或送貨單影本
  1. 甲之訂貨文件
  2. 甲付款給乙的證明文件
  3. B 給乙商業發票
  4. 乙付款給B的證明文件
  5. B 給 A 之提單或送貨單影本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81/09/18 台財稅第 810326956 號
備註

 

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適用零稅率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多角貿易如何開立發票及取證適用零稅率釋示

主旨: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一案。
說明:二、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補充規定如次:(一)甲公司應依本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規定,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甲公司開立給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與甲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甲公司付款證明文件及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申報適用零稅率。(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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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國內之多角貿易

圖表十二、國內之多角貿易

  甲(貿易商) 乙(貿易商) 供應商丙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經海關外銷貨(外銷方 式:1)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收付差 額) 佣金收入(收付差 額) 銷貨收入
申報時點 收到外匯時 丙出口3日內 出口時(報關日)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 外匯證明文件
  2. 甲付款證明文件
  3. 甲開給乙及乙開給丙之訂貨文件
  4. 丙開乙及乙開給甲之商業發票
  5. 丙給 A 之出口報 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1. 甲訂貨文件
  2. 丙開乙之商業發 票
  3. 丙給 A 出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 明 文 件 ( 營 細 § 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 政 部 81/09/18 台 財 稅 第 810326956 號
財 政 部 84/10/19 台財稅第 841651421 號
備註

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國外客戶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甲轉向營業人(乙)訂貨,該營業人(乙)復轉向國內供應工廠(丙)訂貨,並委由丙直接出口交與國外客戶之多角貿易型態,營業人(乙)准依本部81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與本國貿易商、本國貿易商與營業人(乙)及營業人(乙)與國內供應工廠間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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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直接出貨

圖表十三、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直接出貨

 

  營業人甲(貿易商) 乙(加工出口區廠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 銷方式:2)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申報銷售額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國內、外訂貨文件
4.乙出口報單等相關證 明文件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 明文件(營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5/02/17 台財稅第 7521313 號
財政部 83/05/04 台財稅第 831592151 號
備註

 

主旨:關於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 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免稅出口區輸出者,既係依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辦理,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課稅區廠商。

說明: 二、經查本案與本部 76/08/31 台財稅第 7623300 號函釋之交易型態尚有不同,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係簡化加工出口區廠商銷售货物予課稅區廠商須先辦理進 口報關,再由課稅區廠商於外銷貨物時辦理出口報關之作業而 訂定,故本案應依主旨辦理。
(財政部 87/11/04 台財稅第87197227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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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間接出貨

國外客戶向國內貿易商甲訂貨,復向保稅區營業人轉訂單,並以國內貿易商甲名義出口

圖表十四、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間接出貨

  營業人甲(貿易商) 乙(加工出口區廠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限保稅貨物始可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8)
申報銷售額
  •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 銷售契約上所載之貨價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 明文件(營細§11)
  • 甲、乙之銷售契約
  • 出口報單(左下方需載明由乙保稅出口區等文字)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87/11/04 台財稅第 871972273 號、財政部94/06/30台財稅字第09404530630號函、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33910號函
備註

 

免稅區外銷商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訂單並以其名義報關者得免開立發票

主旨:關於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輸出者,既係依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以下同。)辦理,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課稅區廠商。說明:二、經查本案與本部76年8月31日台財稅第7623300號函釋之交易型態尚有不同,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係簡化加工出口區廠商銷售貨物予課稅區廠商須先辦理進口報關,再由課稅區廠商於外銷貨物時辦理出口報關之作業而訂定,故本案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

科學園區及保稅工廠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外銷訂單並以其廠商名義報關者得免開立發票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公司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分別由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輸出,同意比照財政部87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9條,既有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簡化通關作業相同之規定,則就同一交易型態,宜有一致之課稅原則,故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4/06/30台財稅字第09404530630號函)

保稅倉庫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訂單並以其名義報關者免開立發票

主旨:海關管理保稅倉庫○○公司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海關管理保稅倉庫輸出,同意比照財政部87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既有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簡化通關作業相同之規定,則就同一交易型態,宜有一致之課稅原則,故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33910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15 國外委託加工後轉運國內外

圖表十五、國外委託加工後轉運國內外

 

  成品運銷 B 之代工費
(G5 報單,統計方式 06,海關不列 入交查總額)
成品運銷國外 B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申報銷售額 代工收入 代銷價格全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 憑證影本 1.A 委託甲之證明文件
2.成品運送出口證明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83/08/24 台財稅第 831607203 號
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 851912320 號
備註
  1. 成品運銷乙屬未出口部份,成品及代工部分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2. 成品運銷 B 屬出口部份,為受託代銷,成品及代工部分均適用零稅率。

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加工後運交國外廠商者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乙方)委託,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丙、丁方),再由丙、丁方匯付貨款予乙方,乙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
說明:二、甲方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丙、丁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乙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乙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三、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整理如下:

一、乙、甲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者,甲營業稅之處理方式:
 
成品運送國外廠商
成品運送國內廠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甲應開立發票給丁(5%應稅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
申報銷售額
受銷代銷價格全額
受託代銷價格全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 乙與甲之委託受託、代銷證明文件
  2. 出口報單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851912320號
備註
二、乙、甲為無委託受託代銷關係者,甲僅單純賺取加工費者,其營業稅之處理方式:
 
成品運送國外廠商
成品運送國內廠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2)
甲應開立發票給丁(5%應稅發票)
申報銷售額
代工收入
代工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 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2. 出口報單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851912320號、財政部 91.02.20. 臺財稅字第 0910451113 號函
備註

營業人就國外廠商提供之原料加工後出口其加工收入適用零稅率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由國內廠商辦理報關出口之外銷案件,本部關稅總局(編者註:現為關務署)將自83年9月1日起,於其訂定之「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編者註:現為「關港貿作業代號」)八、統計方式出口(一)應列統計之出口貨物代碼中,增列代碼「06」(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以供填報,嗣後此類案件免再列入總額交查作業範圍。至國內廠商收取上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於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中「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一欄,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 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 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 91.02.20. 臺財稅字第 0910451113 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16 依國”外”客戶指示交貨給保稅區營業人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 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圖表十六、依國”外”客戶指示交貨給保稅區營業人

(一) 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二) 甲及乙需符合下列要件者,如可適用零稅率:

  1. 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均適用。
  2. 限定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3. 將貨物送交保稅區營業人。
  4. 要取得外匯收入為要件

(三) 申報實務:

  1. 零稅率銷售額列在非經海關銷售額欄
  2. 需檢附外匯收入證明
  3. 國外之訂單及指示轉交之證明文件

【96.06.29台財稅字第 09604530290 號函】

相關規定: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編者註:現行條文第4條第33款)及本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交與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前點規定辦理。(財政部98/08/19台財稅字第09804549080號令)

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指示交物流中心如符零稅率要件得免開發票

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並依指示交與○○物流中心,如符合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適用零稅率之規定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予國外客戶。(財政部賦稅署96/08/31台稅二發字第09604543180號書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17 依國”內”客戶指示交貨給保稅區營業人

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 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圖表十七、依國”內”客戶指示交貨給保稅區營業人

國內營業稅(不論是為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可適用零稅率要件:

  1. 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
  2. 且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及第9款規定箸。

其餘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

相關規定: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18 進口型三角貿易

進口型三角貿易(僅收取外匯而貨物並未出口 者不適用零稅率

圖表二十二、進口型三角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日商訂貨,外匯由日商以電匯方式匯入,貨物由該公司直接送交日商指定之國內買受人,不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 第一款外銷貨物之規定,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百分之五稅率 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 75/7/30 台財稅第 7556549 號函】

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 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 75/05/05 台財稅第 7545545 號函】

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 5%徵收率課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75 年 6 月 28 日台稅二發第 7525151 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19 進口型三角貿易-反三角貿易

國內貿易商乙向國內貿易商甲訂貨,甲轉向國外供應商 訂購並以乙之名義進口及海關代徵營業稅。

圖表二十三、進口型三角貿易-反三角貿易

國內貿易商甲應開立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國內營業人乙營業人乙因此溢付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5540 號函】

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 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 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 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 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 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

如甲係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 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 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
(財政部 90.09.20.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五七四八號函)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一、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二、本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令,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97.10.29 台財稅第09704550620號函】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補充核釋本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4/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20 依國外客戶指示將勞務成果予保稅區人使用

國外勞務
圖檔來源:台北國稅局講義資料

要件:

  1.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
  2. 勞務成果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
  3. 必需取得外匯收入

●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6/08/23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保稅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其他保稅區事業者適用零稅率

主旨:保稅區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保稅區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83/02/02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保稅區設有營業場所之外商銷售勞務與區內外銷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在我國保稅區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另一保稅區營業人,如經查明該保稅區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係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唯一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本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及83年2月2日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釋規定,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7/02/29台財稅字第0970032876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自由港區銷售勞務:

自由港區事業在港區內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含提供倉儲及相關處理勞務)與國外客戶,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5/11/16台財稅字第09500548010號函)
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銷售勞務與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0444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5-21 將國外客戶之承攬工程委託國內營業人併同至境外施作

境外勞務共同施作
圖檔來源:台北國稅局講義資料

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新聞稿:核釋國內營業人接受另一營業人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施作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隨著國際會展產業蓬勃發展,我國廠商赴國外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日趨活絡,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承攬境外會場之裝潢工程亦趨頻仍。承攬合約之雙方雖約定由受託人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庛擔保等責任,惟若會場工程係委由境外協力廠商實際施作,該項收入究應如何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多有爭訟。為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該部爰發布新令核釋國外廠商接受我國營業人委託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

  財政部指出,上開交易中,施作場所之所在地既在境外,其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外,依消費地課徵營業稅原則,國外廠商(丙)提供是類施作勞務取得之代價,應由其所在國政府取得課稅權,該收入尚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至營業人(甲)無論以承攬轉包方式或居間仲介方式賺取收付款差額或佣金收入,其勞務使用者如為國內委託人,因勞務屬性與外銷無關,應按5%徵收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交易中,國內營業人(甲)若未委託國外廠商(丙)而係親赴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其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聯絡電話:2322-8133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6. 其他補充資料

增加補充函釋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6-1 7條1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農民團體外銷鰻魚可適用零稅率

農民團體辦理鰻魚外銷之銷售額,依規定適用零稅率,其因外銷支付之航運費等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64690號函)

●直接攜帶保稅工廠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編者註:現為「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或復運進口)申請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編者註:現為同條第10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12/18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

●外銷前收取預收款並開立發票者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主旨:營業人生產遊艇外銷,在尚未交貨輸出,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其預收之外匯收入,既已先行開立發票,可暫先驗憑國外客戶簽定之合約書與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適用零稅率。說明:三、營業人如因外銷貨物之產製期間較長,在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已就預收貨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事實,同意照主旨辦理。(財政部81/06/01台財稅第810192089號函)

●貨櫃外銷如報關前已交貨收款者准於收款時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主旨:○○公司外銷冷凍貨櫃,因其行業性質特殊,致雖已交貨收款,但尚未報關出口,可否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乙案,准其就已收取之外匯款,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說明:二、本案該公司外銷之冷凍貨櫃,如確已交貨、收款,在尚未報關出口前,准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按「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貨櫃買賣合約書、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三、惟為防杜流弊,稽徵機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予以專冊列管,俟該公司報關出口後,再憑海關提供之出口資料辦理銷案。(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12/19台財稅第831626461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6-2 7條2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所得外匯佣金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財政部75/05/05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

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不適用零稅率

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6/28台稅二發第7525151號函)

電影公司為文化部拷貝影片供寄送海外之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電影公司為行政院新聞局(編者註:現為文化部)拷貝供寄送海外之國語劇情片,其勞務之提供與使用均在國內發生,其銷售額並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按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8/10/12台財稅第780350466號函)

代理外國公司辦理船舶等加油業務所收服務費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代理美商○○國際石油公司等在臺辦理添加國際航空器及船舶用油業務所收取之加油服務費,係因外銷油料而取得,如依同法(編者註: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6/10台財稅第7548906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公證業受國外客戶委託承辦外銷貨物之公證得取證適用零稅率

公證業受國外客戶委託承辦外銷貨物之公證業務,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6/18台財稅第752485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理算公司服務收入取得外匯證明者可適用零稅率

○○理算檢定有限公司接受國外理算師之委託,在國內蒐集資料供其據以製作理算報告,所收取之服務收入,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賦稅署75/11/04台稅二發第752874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之銷售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所取得之銷售勞務收入,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意旨,其營業稅准憑相關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6/11/27台財稅第861926508號函)

加工區管理處儲運中心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准予適用零稅率

主旨: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儲運服務中心,如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准予適用零稅率。說明:三、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得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編者註:現為同條第10款)規定,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9/07/20台財稅第790095571號函)

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資訊服務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提供美國××公司各項資訊服務,既據查報其勞務之使用地均在美國,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勞務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0/05/15台財稅第800120233號函)

園區及免稅出口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免稅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1/02/15台財稅字第0910451090號令)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6-3 7條4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9/03/30台財稅字第09900063600號令)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規定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間產製之半成品先行移轉所有權與國外客戶,惟續留該區內營業人處進行產製成品後出口,其銷售該半成品取得之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商業發票等)及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1/04/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1840號令)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6-4 7條5款相關之令釋及函釋

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主旨:○○公司國際航線退票手續費收入,非屬自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之票款,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說明:二、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入,係屬營業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706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所屬各公司之船舶航行高雄至香港國際航線之運費收入等,徵免營業稅案。說明:二、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三、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之運費收入,及聯營合作公司間,依規定於每月終了時再將各船舶所收運費收入扣除各項費用後平均分配參與聯營之公司,該項分配收入,均非屬同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予開立統一發票。四、聯營總處如有手續費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05/23台財稅第7545100號函)

外國空運業承攬貨物出口因故委託其他空運業載運應否課稅釋疑

二、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在我國承攬貨物出口,而該運輸事業之航線不經我國,係委託其他國際航空運輸事業飛機載運出口後,再接運至目的地者,該受託載運出口之運費收入,應由受託之運輸事業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辦理。至在我國境外接運至目的地航程之運費收入係在我國境外發生,不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之代理人所收取之全程運費,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三、營業人代理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承攬貨物出口,所收取之代理費或佣金收入填報代理運費收支清單,於申報銷售額時,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財政部76/11/13台財稅第76113522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國際運輸海運業之出口貨櫃在臺處理費適用零稅率

國際運輸海運業與託運人所簽訂之運送契約如有包括櫃場處理過程在內,則該項進、出口貨櫃處理,核屬本部7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所稱「船公司自行處理」範圍,其所收取之出口貨櫃在臺處理費,可適用零稅率;進口貨櫃在臺處理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9/03/14台財稅第0890451747號函)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6-5 其他之令釋及函釋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二、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60號令)

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得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乙案。說明:二、依營業稅法14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另按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釋規定略以,保險業非屬修正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應按1%稅率計算稅額報繳,無零稅率之適用。是以,營業人如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財政部94/03/09台財稅字第09404516480號函)

船舶出租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租金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主旨: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出租,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船長仍由船東任命,船東負適航及運送責任,其收入應屬運費性質,營業稅之課徵應依主旨辦理。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載運客貨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如下:一、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二、其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屬符合同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者,並得檢附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編者註:現行為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4512350號令)

營業人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一、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及第64條之1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二、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1/05/08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9040號令)